朋友家进贼了,就小女儿一个人在家,贼起了色心,小女儿失手杀了贼,要负法律责任吗?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说一件发生在安徽枞阳的真实案例,醉汉骚扰田间村妇,对于此案“失手杀了贼,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有许多的参考价值。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23日19时,天色已渐渐昏暗,中秋的田间响起了蛙叫声。

喝了酒的许某,有些醉醺醺,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准备回家,经过一处水田稻田时,看见农妇许某刚从稻田里打完农药,正在收拾农药桶准备回家。

或许是酒壮人胆,许某有些冲动,看天色已经昏暗,田间四周没人,离村落又有些远,于是停下车来,趁周某不注意,饿狼扑虎般将周某强行推倒,死死压在身下,并松开自己的裤腰带。

令他没想到的是,农妇周某毕竟经常在田间地头干农活,还是有反抗能力的,不是弱不禁风的女人,即使干了一天的农活,在许某推到她的一刹那,立马进行反击,用手抓,用脚踢。

在不断反抗过程中,手碰到了旁边的农药桶,顺手抓住了上面的一根软管,绕成一个圈把许某的脖子死死拴住。

许某没想到周某这一招擒拿术,立马让自己动弹不得,两人挣扎了一会,许某只能站起来,随后周某顺势转到他的身后,仍紧紧抓住软管,防止他进一步侵害。

在此期间,周某也尝试过呼喊,远处的一个养殖专业户听到了声音,手电往这边照一照,因为离得比较远,以为听到的是错觉,并没有过来查看。

许某在被周某用软管卡住脖子后,曾表示愿意停止侵害,并说送周某回家,但村妇周某看身边没人,为了防止许某言而无信,再有进一步的动作,仍不愿意松开手中的软管。

两人就这样一直僵持着,在稻田间,在田埂上,包括三轮车上,都留下了两人搏斗挣扎的痕迹,两人对峙一个多小时后,许某坐在田埂上,身子靠着电动三轮车。

后来许某提出勒得太紧,周某放松了软管,期间许某也有过反抗动作,用嘴咬软管,用脚踢,企图挣脱束缚。

周某认为许某在养精蓄锐,在等待自己体力恢复后进一步反击,只能死命地勒紧软管不放。

许某后来没了动作,并趴在了田埂上,周某认为其可能在装死,仍然紧拽了几分钟后,拎着药水桶离开回了家。



第二天一早,周某带着村干部王某来到案发现场,发现许某已经死亡多时,看见出了人命,自己也慌了,赶紧打电话报案自首,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审查。

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死亡原因:因药水软管拴住呼吸道,从而导致窒息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对周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和逮捕,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给检察院起诉。

检察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疑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于是重新对当事人和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寻找补充证据。

安徽省枞阳县检察院检察官方文兵说:他们去案发地实地考察当时的环境,在长达2个小时的对峙中,他们体会到周某内心是多么绝望,当时也极力地呼救过,但求救无门,周某的口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都能一一对应,这给了他们“认定正当防卫”的信心。



长达9个月的等待,周某最终等来了好消息。

检察院认定周某在当晚采取的防范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可以实行特殊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了正当防卫的六大典型正当防卫案例,这一起反杀案例就在其中。




这起案件跟提问者说的反杀案,还是有很多相似之处的。

1.第一现场只有两人,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就是说既没有人证,当时也找不到其他人过来施援,可以想象当事人内心经历多大的绝望心理。

2.这两起案件都是“欺凌者”正在不法侵害,在反抗的过程中,被受害者反杀的例子。

3.此案的当事人还是个小偷,在未经允许下私闯他人住宅,更是存在过错。

对于本案,女孩是否有法律责任,关键还在于对“正当防卫”的判定。

①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十分急迫时,被霸凌者如果有机会进行还击,那么无论用何种方式打伤或打死霸凌者,都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不会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②受害人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别是面临人身严重伤害时,不能“过于”苛求受害人用理性来思考,当时的环境和处境下,受害人无法客观冷静地去判断“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

③此案只要相关部门认定女孩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就很小。


女孩在面对警察的审查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坦诚坦白,不要隐瞒

纵观上面村妇的例子,判定农妇是正当防卫的理由,除了主动报警自首之外,还需要实事求是。

因为缺少人证,所有的口供证词,都要和办案证据以及案情推理能对应上,一旦对应不上,可能会影响检察院对当事人口供的信任程度。

二、在缺少人证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收集好物证,这样利于警察还原整个案件的过程

既然小偷进入房间,那小偷肯定不会以正常途径进入屋子,要么翻窗,要么爬门,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

再者,在对女孩准备性侵时,双方会有挣扎和缠斗,总会留下很多痕迹,这样的蛛丝马迹就能成为自己正当防卫的证据。

所以,保护好现场非常重要,也能让警方快速推理和还原案情。

同时,既然家里进了小偷,一般都会发出呼喊,周围邻居可能会提供一些人证方面的帮助。

三、除了现场证据外,尽量寻找其他的辅助证据,如监控、录音等

除了现场证据之外,住宅区或者路口一般都会装有监控;也可以情急之下,双方的对话用手机录下来,如果有了这些,肯定会对案情有所帮助。

四、如果说小偷起了色心,单单只是言语上的色心,这种情况被反杀,那么肯定构成不了正当防卫,不过在只有两个人的情景下,这种可能性很小。

正当防卫指的是,在人身伤害受到极大威胁时,才可以行使特殊防卫。



写在最后

两起案件存在诸多的相似性,女孩在人身受到侵害的紧迫危险时,绝对可以用暴力进行反抗,但是具体如何判决,不同的案件情节可能会有不同认定标准。

与此同时,如果女孩的年龄还小的话,一定会受到不小的惊吓,最好做些必要的心理辅导,以免对以后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影响。

最后,我想说的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彰显社会正义,惩恶扬善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树立。

其他网友回答:

这当然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都不是正当防卫,难道法律要女孩子面对色狼时要束手就擒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如题所述,华灯初上的美好夜晚,一家人正其乐融融地享受生活。父母慈祥、女儿可爱,好一副人间盛景。只可惜,这人世间总是存在一些邪恶,总是要在不经意间破坏别人的幸福生活。当天晚上,父母有事出去后,小偷甲趁着夜黑风高潜入这家,看见这家女儿长得是沉鱼落雁,便忘记了自己的盗窃目的,顿时心生淫邪之心,像一条饿狼恶狠狠地向女孩扑过去,意图侵犯小女孩洁白无瑕的美丽身躯。

小女孩顿时吓得魂飞魄散,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情急之下顺手抄到了一把水果刀,阴差阳错就递进了甲的心脏。最终,甲伤重不治身亡。那么,小女孩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事发当时,甲试图强奸小女孩,并且实施了不法行为。也就是说,小女孩的人身权益正受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这时候,小女孩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当然有权使用暴力加以反抗。并且,法律规定,小女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甲重伤、死亡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女孩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甲实在是死有余辜。

其他网友回答:

正当防卫,贼心不死,色胆包天,死有余辜,小女儿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值得肯定!好险呀!

其他网友回答:

这个问题,可以从近年来几起″反杀案"的判决中找到″参考答案″。

″丽江反杀案″。退伍女兵唐雪在等待300多天后,等来了″正当防卫,不予起诉”的最终判绝。案件的起因是,同村人高马大的李某数次辱骂唐雪及其家人。前年大年初五晚上,李某酒后再次持菜刀到唐雪家寻衅滋事,用刀砍砸大门,并辱骂唐雪一家。唐雪打开侧门出来理论,李某上来就踢了唐雪一脚,人高马大的李某和女孩唐雪发生打斗,混乱中,唐雪刺死了李某。该案先判″防卫过当″,后经媒体介入,网上舆论压力,最终判决唐雪为正当防卫,不予立案。换言之,欺负到家门口,杀了也白杀。

“昆山反杀案”,是指在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事件当事人刘海龙因交通纠纷与行人于海明发生争执,之后刘海龙用砍刀攻击于海明时脱手,被于海明反击砍杀致死。最终,于海明被当地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撤案。

回到本案,你朋友家进贼,贼见到一个弱女子在家,起了色心,关键要看有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如果见色起意,存在猥亵动作甚至强奸行为,把贼杀了肯定是正当防卫。如果毛贼只是语言挑逗,没有进一步行动,有可能被定性为防卫过当。不管哪一种情况,家里进了贼,贼被杀死了,所负的责任都不会太重。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如果有异议,可以引媒体介入,由社会舆论监督,相信一定会还你朋友小女儿一个公道。

其他网友回答:

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要注意,如果贼只是起了色心,并没有实施性侵行为,女子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小女儿被男子性侵,奋起反抗,无意中杀了该男子,稍微懂点法朋友都会想到正当防卫。可大家想过没有?男子只是准备强奸,或者强奸未遂而被杀了,女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有人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无限防卫权。真的是这样理解的吗?除了强奸之外,面对哪些暴力违法行为也可以使用正当防卫呢?

下面大炮用2个真实的事件来给大家讲讲正当防卫的那些事,记得收藏哦。

一、老婆被调戏,老公奋起击杀

2019年10月份,在陕西的一个村子里发生了一件让人唏嘘不已的杀人案。按道理来说,杀人者应当是人人得而诛之,人神共愤。可是这位凶手却让所有村民恨不起来,大家不但同情他,甚至在村长的带头下,115户村民共同签字写下请愿书,请求法院轻判。那么该凶手做了些什么呢?

35岁的李仁国为人老实,平时寡言少语,但是心地善良,乐于助人。因为家境贫寒,一直到了35岁才娶上媳妇,对老婆特别的疼爱。新婚后不久,一天晚上,村里的赖皮以当时办酒席没有邀请他为由,要求晚上在李仁国家吃饭。夫妻俩并没有想那么多,欣然接受了这位不速之客,并准备了酒菜。

在饭局快要结束时候,邻居的王大爷找到李仁国,让帮忙更换下灯泡,李仁国没有多想,立即答应了,并跟着王大爷回去换灯泡。可这个时候,赖皮暴露出真实的面目,对着李仁国的妻子说一些下流的话语,频繁的用手触碰妻子的身体。妻子立即反抗,以收拾碗筷为由,离开酒桌。可赖皮依然不依不饶,直接从身后紧紧的抱着妻子的腰,说些粗鄙的话语。

此时李仁国刚好回到家里,在左脚跨进门那一刻,看到赖皮手搭在妻子的身上气愤不已,失去理智,抄起门后的锄头,朝着赖皮的后背捶打过去。赖皮瞬间倒地不起,口吐鲜血,很快就没有了气息。很显然,他已经身亡。李仁国吓蒙了,在邻居的帮助下报了警。

事件分析:李仁国事出有因,为了保护妻子,用锄头击打了赖皮。李仁国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为了防止妻子受到强奸,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但是赖皮的家人认为,并不是正当防卫,因为赖皮当时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只是有亲密的肢体动作而已。

最终法院认定:李仁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赖皮并没有强奸行为,赖皮也没有对其妻子构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说到这,大炮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赖皮有强奸的行为,丈夫将他打死了,构成正当防卫吗?不要着急,下面大炮会给您答案。

二、女子被强奸,将男子割喉

2018年5月份,山东的周小姐像往常一样,到了晚上10点钟才下班。下了公交车后需要再走20分钟的小路才能到家,其中有一段路毕竟狭窄,需要通过高架桥下面的涵洞,也是周小姐的必经之路,没有照明。每次走到这时,周小姐都打开手机,用手机微弱的灯光给自己照明和壮胆。

但这一次周小姐就不再那么幸运了,刚进入涵洞,身边突然冲出一个男人,用手捂着周小姐的嘴巴,并将他拖到了路边的树林里。男子身材魁梧,周小姐小巧的体形根本奈何不了。男子将她摁在了地上,很显然,男子准备对她性侵。周小姐一边呼喊救命,一边对男子拳打脚踢,但是仍然于事无补。

就在男子解开周小姐衣服的时候,她从随身携带的化妆包里摸到了一把修眉刀,对着男子胡乱的挥舞。突然男子不再摁着周小姐了,而是双手捂着脖子蜷曲在地上。周小姐顾不了那么多,迅速的奔跑逃走,并报警。警察到了现场后发现男子躺在了地上不再动弹,地面一滩血迹。

经过侦查认定:男子在实施强奸的时候,被周小姐的文眉刀刺破了喉咙,失血过多休克身亡。周小姐的行为很显然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有人说了,男子强奸并没有成功,周小姐却要了他的命,应该是防卫过当。听着似乎有点道理。但是最终警方认定,周小姐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

正当防卫大家都知道,意思就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对方正在对自己实施侵害的行为,咱们可以采取一些反制措施,即使造成对方受到伤害的,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度一定要拿捏准,采取防卫的行为一定要控制好,否则很容易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对方抓着我的衣领子不放,我为了防止自己吃亏,拿刀将他刺伤了,显然这就是构成防卫过当。

那为什么前面的案例中,男子强奸周女士,被周女士割喉,不属于防卫过当呢?这里就涉及到了大炮要说的无限防卫权。什么是无限防卫权呢?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到不法侵害,不用担心防卫过当,尽管保护自己并反击,即使失手造成对方伤亡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是不是感觉获得了尚方宝剑了呢?但是要注意,无限防卫是有前提条件的,它只适用在特定的不法行为下,例如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大家一定要理解,以后再遇到他人对自己正在造成伤害的时候,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卫权,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受侵害。另外要理解无限防卫权,切不可和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混淆起来。

关注大炮,每日为您分析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其他网友回答:

小偷入室盗窃,见室内女子单身漂亮,遂起了色心,这样的事近年多次出现。题主所讲例子过程简单,难以直接判断,我用律师朋友讲的相似例子解答。

朋友所在城市一出租房里的小兰从睡梦中惊醒,看到一个陌生男人坐在自己的腿上。那时,已是凌晨三点多。

她想大声呼救,没想到那男子竟然朝她的眼睛打了一拳,威胁她说:别喊,再喊要了你的命!小兰马上止住叫声,那男子见小兰不作声,从身上抽出一根烟点起来。边抽烟边看四周,他看到了小雨的手机。

他先拿走了小兰的手机,并要求小雨说出密码,还要了小兰的手机号码。最后这名男子见小兰只穿着简单的衣裤,遂起了歹念。强制与小兰发生关系。小兰反抗无效,被男子侵害,还被他盗走了手机、钱包里的金钱以及首饰。

小偷转身离开后,小兰越想越生气,随手抓起桌子上的水果刀,朝小偷刺去,不料正刺中要害,导致小偷失血过多死亡。最后小兰被警方批捕,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无独有偶,安徽曾经发生一起案件,结果却大不相同。

在安徽曾经发生过一件醉汉骚扰田间村妇,醉汉被村妇失手杀死了案件。那是在2018年的秋天,在安徽的农村乡下,傍晚七点左右,天色渐暗,一位姓许的男子喝了些酒,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农田经过。

醉意熏熏的男子正遇见了农田里,打完农药的妇女周某,或许是借着酒劲,他壮着胆,看到四周没有人,于是下车来到周某的身边,用力把周某推倒到稻田里,想强制她做不轨的事。

周某慌乱之中,奋力反抗,两手四处乱抓,无意间她捉到了身旁水箱的一根软管,随即她把软管套在许某的脖子上,缠绕了几圈。被软管勒住的许某停止了侵害站起来,跟周某表示说不会再对她实施强制性行为。

然而周某不放心,一直站在他的身后,拽着软管控制他的行为,两人站在稻田里对峙着,然后走到田埂上,走到许某驾驶的三轮车上。

他称不再侵害周某还愿意送她回家。许某大声呼救,呼救声被附近的养鸡经营户听到了,但是他只是用灯照了一下,没有走近查看。

两人对峙了两个多小时之后,许某下车,他依然被周某用软管控制着,他提出软管勒得太紧了,让她放松一点,周某将软管放松时,许某趁机想要逃脱,周某担心他逃脱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力向后拽紧软管,几分钟后,许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路上。周某以为他假死,还拉紧软管几分钟,之后见他身体一动不动,拿了药桶就离开了。

第二天,周某与村干部一起到田里查看,发现他已经死亡,于是主动报警,投案自首。

一个月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周某抓捕,并进行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周某,同年11月份案件被移交到县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时认为她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周某被取保候审,再补充侦察证据,补充证据。通过现场的痕迹分析,他们认为她在多次紧勒软管,是因为她正处在被对方继续侵害的可能中,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她采取了自卫的方法,认定周某在面对许某的不法侵害时,采取防卫行为,才造成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来判她无罪释放!

以上案件中跟题主所提的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在无人的情况下,孤身女子面对歹徒侵犯做出反抗。由于你的讲述过于简单,我不知道你朋友的女儿是在什么情况下把贼给打死的。

是面对小偷的不法侵害猛烈反抗,随手抓起身边的玻璃杯之类的东西砸到小偷头部要害,使对方流血过多死亡,还是小偷想离开,朋友女儿怀恨于心,做出报复,杀害小偷呢?

我问我的律师朋友,他告诉我你朋友的女儿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为什么这么说呢?律师朋友说了以下几点理由。

1、在这两个案件中,小兰与朋友的女儿都是受害者,但小兰处于受到对方的侵害中,她在反抗中没有造成对方的死亡,不过事后,她在愤怒中,出于报复的心态将小偷刺死,在法律上,她是个受害者,同时也是伤人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跟朋友的女儿略有不同,朋友女儿已经造成了对方死亡,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易被误以为故意杀人。因为嫌疑人已经死亡,死无对证,如何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有一定的难度,就如村妇周某一样,在勒紧许某脖子上的软管时,周围没有人证物证,也没有监控摄像头,警察会怀疑她是故意杀人。

2、事件发生在室内,朋友的女儿若能拿出证据证明正处于对方侵害中,当时自己做了反抗,是反抗之时不慎将对方杀死。那么朋友女儿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3、如果朋友的女儿是在对方行窃之后想要离开,在他背后趁其不备将他杀死,那么事情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因为对方入室盗窃,让朋友家遭受了财产的损失,女儿惊醒之余,对小偷怀有愤恨之心。

再加上小偷对她起了歹念,她趁机把小偷杀死,就有可能犯了故意杀人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杀人者用非法的方式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受害人死亡。

就是说杀人者在主观上有致对方死亡的意识,而当时对方并没有对杀人者作出侵害的行为,受害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剥夺对方的生命,就是故意杀人了。

而正当防卫是指受害人正遭受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他不法侵害的行为,导致了不法侵害人损伤或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

朋友的女儿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看看当时案件发生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如果盗贼对她实施非法侵害,在慌乱中,她失手将对方杀死,就属于正当防卫,不必负法律责任。

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打算离开,而你朋友女儿再把他杀死,那就属于故意杀人罪。

类似的案件,这几年,时有发生,这是女人的噩梦。

其实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入室盗窃的人都违反了法律,他们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

1、都犯有入室盗窃罪

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入室盗窃的,不论次数,不论盗窃的价值有多少,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会根据盗窃的金额多少来量刑,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违法情节,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几位入室盗窃者,他们进入别人的房间,已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稍不注意就会发生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所以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都犯了强*罪

这几起案件中,小偷都有相同的特点,原本是想偷钱的,结果见到屋里的女人动了歹念,做了不轨的行为。

虽然第二个案件中女子是处于配合状态,那是因为她不知道那个人是陌生人,她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当知道对方不是自己丈夫时,她马上激烈反抗。

由此可见,入室盗窃者都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与其发生了不当的关系,甚至采用恐吓、威胁等手段,让对方服从,这明显就是强*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朋友的女儿是未成年人,这位入室偷窃动了歹念的贼,还要罪加一等。不过,如今人已死亡,他就不必负法律责任了。

类似案件对单身女性敲响了警钟:

1、单身女子晚上睡觉时,一定要紧锁房门。小偷能入室,要不是有解锁的技能,要不是房子的房门关不紧,才能盗窃成功。所以单身女子晚上睡觉要把门堵紧,可以安装推门报警器。

2、若发现小偷偷窃,一定要保持冷静,在暗中观察小偷的动向,如果他只是图财,没有其他意图,尽量不要打草惊蛇,等小偷离开后果断报警。

3、如果小偷有不轨意图,要思量反抗的后果,在保命与顺从中做出抉择,这是一个难题,每个人的做法不一样,小编只能说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做法。

4、小偷离开,一定要赶快报警,让坏人绳之以法。这样的事羞以启齿,但一定不能惧怕,选择报警,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

5、避免类似情况最好的方法是不要独自居住,尽量与亲人朋友同住,如果要合租,一定要留意合租人的人品、情绪、动向,尽量找可靠的人一起租住。

6、实在要单独居住,身边要准备一些自保的工具,如木棍、杯子、报警器、防狼喷雾等,当然平时学习跆拳道也不错,同时保管好自己钥匙。

结语:

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里,女性是弱势群体,要知法、懂法,也要有防备之心,随时注意身边的动向,发现形势不对,及时寻求帮助。

其他网友回答:

在一个风高月黑的夜晚,一个黑影潜入一个家大户人家的室内。贼正欲行窃,发现床上躺着一个妙龄少女。该贼顿时起了色心,正欲图谋不轨的时候,少女突然惊醒。

只见少女来了一个鲤鱼打挺,一跃而起,大喊一声:“谁?干什么的?”

贼欺她是一个弱小的女子,并不畏惧。说:“我,你咋呼个啥?我是来到你家转转的。”

少女厉声说道:“深更半夜你到我们家转转干什么?是不是来偷东西的?还不下来快快受死。”说着该少女来了一个白鹤亮翅。

贼一看乐了,“嘿,你这个小丫头片子,还拿这些花架子来吓唬谁呀?害怕你,我就不来。”说着,贼就来了一个饿虎扑食,向小少女冲去。

哪知道这名少女是一个武林高手,见贼向她扑来,先是一个顺手牵羊,将贼拽倒来了一个狗啃泥。后又顺势向贼的后背上狠狠地踏了一脚。当时这名少女穿的是一个细高跟鞋,由于她太过用力,高跟鞋的鞋跟穿透了贼的后背,造成了贼当场流血过多而死亡。

少女本来是想教训一下贼,但是没想到贼这么不经打。面对贼的死亡,该少女也感觉到很意外,一时六神无主。


那么对于这名少女的行为,到底应不应当负法律责任呢?

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古代,少女的行为完全是一种侠义精神,一种保护家园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她的责任的。相反,该少女勇斗盗贼,为民除害,是会被人们当成女英雄的。

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现代,那么少女的行为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少女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贼到少女家偷东西,对少女又不怀好意。作为该名少女,如果不进行反抗,如果不会一点武功,那么她肯定会吃亏的。

少女勇于斗歹徒的的行为就是为了使本人财产及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抓贼的行为,所以少女的行为就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 系正当防卫。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受法律保护。贼到他人家偷东西,这就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严重的就构成了盗窃罪;贼对他人图谋不轨,意图侵犯,那么这就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严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即使贼到别人家不是偷东西也不是想伤害他人,那么贼未经别人允许闯入他人住宅,这也属于非法入宅,同样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上这种行为,作为任何公民都有权拿出法律武器实行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盗贼的行为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首先,贼到别人家偷东西,这就属于一种盗窃行为,如果盗窃数额较大的话就构成了犯罪,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其次,该贼到别人家偷东西,被别人发现后,如果贼当场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那么贼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就由盗窃罪转化为了抢劫罪,对于贼就应当依照抢劫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贼在盗窃的过程中,发现少女并且图谋不轨,那么贼的行为就又构成了强奸罪或者是猥亵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这名盗贼,就应当按照数罪并罚规定来从重处理。


少女失手将贼打死,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贼偷盗东西,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其罪不至死。少女如果将贼痛打一顿,那么这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关键就是少女失手将贼打死了,那么对于这名少女是否应当负法律责任呢?

在本案中,我认为少女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首先,少女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对于正当防卫,我们应当抱着宽容、宽大的态度,不能要求太苛刻。

在当时的情况下,少女报警估计来不及,呼喊也许会遭到贼更大的伤害。少女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贼制服才是她唯一解脱的办法。因此在这个时候少女面对险情,完全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实施正当防卫。


其次,刚才我们已经分析了,贼的行为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了,并且有强奸的意图。因此,对于这名贼人就有点儿死有余辜了。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贼正在实施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此情况下,少女就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少女失手将贼杀死,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并不过当,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这件事情的发生,作为贼的家属一定不会善罢甘休的,他们一定会无理取闹,要求该少女赔偿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正当防卫,该少女不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贼的家属无理要求最终是会被打脸的,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不仅如此,对于该少女的勇斗歹徒的行为,有关部门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结语

违法犯罪,人人喊打。正当防卫,勇斗歹徒。少女侠义,贼死活该!

其他网友回答:

从你的描述上来看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但是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需要警察的取证和法院的判决。


你也说了是小女孩一个人在家,小偷起了色心,你朋友女儿失手杀人,也就是说当时家里只有这个女孩和小偷在,现在小偷死了,没有目击证人,小女孩的说辞到底能有多大的作用就只能等警察的调查了,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建议赶紧找律师。


不知道这个女孩成年了吗?如果是未成年的话,被判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是已经成年

了,建议听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的多收集证据,在这件事事情上,你朋友的女儿受

到的惊吓应该不小,一定要做心理疏导。小偷本来是图财,结果还想劫色,我觉得这种

人就是罪有应得。你们还可以找当地的媒体进行报道,也可以在网上找大V曝光,我相

信如果真如你朋友所说,法律一定会还他们一个公道的。

其他网友回答:

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八种严重暴力的犯罪,是可以无限防卫的。

也就是说,对这几种犯罪嫌疑人,在他作案的时候把他杀死也不为过。

但是,这只是在理论上。

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并没有那么简单。

最最最简单也最常见的一个问题:证据问题。

怎么证明对方是想实施上述八类犯罪呢?

就以题主的问题来说,怎么证明对方是想强奸呢?

假设有生物痕迹遗留,那基本上是能证明的。这没什么问题。

可如果没有呢?

有没有可能,对方只是想偷东西,但被发现了他的主人杀死了?

如果是这样,那应当是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对于防卫过当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有可能要负一定责任。

不像正当防卫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从证据上来讲,怎么证明对方是想犯严重暴力性犯罪呢?

最简单的一种,是监控。

现在越来越多人会在自己家里装监控,有的为防盗,有的为看孩子,等等,目的不同。

如果家里特别是卧室里有监控,那肯定能证明对方要做什么。

毕竟,贼就算入户盗窃,也不太可能主动去接触女主人吧!

第二种,是主人身上的伤痕。比如说淤青、划痕等等。

为啥呢?

因为刑法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转化型抢劫”。它说的就是小偷在偷东西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

我们刚才说过,抢劫罪也是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也可以无限防卫。

所以,暴力抗拒抓捕、强行反抗主人的小偷,其实是构成抢劫罪的。

这时,不需要证明他起了色心,只要证明他暴力抗拒抓捕,就够了。

只要他的犯罪行为还没完毕,将他失手杀死也是正当防卫,不需要负责任。

当然,如果他的犯罪已经结束,再去杀他,那无论他实施的是什么犯罪,都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因为,正当防卫要求当场性,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才可以。

此外,还可能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比如说家里有其他人可以作证(不适用本问)。就不再一一列举啦。

其他网友回答:

仅从题主给出的条件来分析,女孩应该会负一定法律责任。

第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题主说,“贼起了色心”,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犯强奸或猥亵罪的动机和意识表示。这个动机因犯罪嫌疑人已死亡,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个疑问。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性侵害犯罪行为,就构不成强奸罪。

第二、从正当防卫来说。女孩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对自身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可以无限制使用任何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女孩恐惧慌乱中,失手将其杀死,那就是防卫过当,就会负法律责任。

第三、从量刑来说。此事件犯罪嫌疑人起码犯了入室盗窃罪,至于是否还犯了强奸未遂罪,有待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因为家中只有一个女孩子,而且,犯罪嫌疑人有性侵女孩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女孩出于自身安全,勇敢反抗。因此,犯罪嫌疑人与其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在此案审理裁判中,相信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些情况,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注:笔者曾担任人民陪审员,以上仅从题主给出的简单情况分析,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大量人证、物证、书证来支持双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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