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关系,法律对此如何定义?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虽然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

但与此同时,也会考虑到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比如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

也就是说,性权利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但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但目前国内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也就是说婚内强奸是可以被认定的。

司法实践操作中,在婚姻关系的非正常阶段,例如办离婚手续或打离婚官司期间,如果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可能性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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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发生关系其实法律只能劝导离不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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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这又是出轨女同胞出的题目,同床异梦。目前,有很多女同胞为了追求名利地位和金钱,在婚姻存续时间出轨,厌烦了作为妻子的责任,不厌其烦的抛出这种论调。问其果,你得知其因!为什么会发生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会存在丈夫强行发生关系。正常人都有生理周期,当一个人性饥渴到了一定的程度,又不愿意出轨才会出现这种现象。性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关系,你整天在外边纸醉金迷,嫌弃司空见惯的那张脸,和不会给你带来物欲的、放荡、奇葩的要求的丈夫,干嘛还要存续这种关系,既然是夫妻了为什么又不尽义务?

夫妻存续时,丈夫有要求性生活的权利,不尽义务那就从婚姻关系中走开,这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不尽义务还要妄图置自己的丈夫于死地,这什么样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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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强奸道理上说不通,这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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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本人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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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必须配合,不配合就是不尽妻子义务。逼着老头在外面打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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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严格来说,很不好判断。现在法律条文规范细化,记忆中,不了国家有这么一个条例,这是为防止家庭男权至上,大男人主义思想对女士作出伤害,出现家暴。

但是真的要去判断,定性是否在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侵害,莫说是夫妻,即使是熟人,朋友,同事,上下级,甚至普通之路人,也不是随随便就可作出这一裁定。因为取证不易,环境证供往往不足,受害者情绪,心态都不好把握。当事人之口供是一个关键之参考因素,一般妇子,很难能将当时发生之事作出完满的论述,有恐惧,有情感,有羞耻感,这样的口供,会打折扣。还有其它可以的实物证据,能否令人深信不疑。纵观这类案子,很不易成功入罪。

反观夫妻之亲密行为,要作出这类控告,除非关系已是冰点,破裂边缘,家暴已成常态,而且女方恨意极深,要两败俱伤,否则谁愿启动这些控告,公示人前。而且,被告方也不是任人指控的,到时胜负未定,而笑柄己成,结果都不是赢家。有这一条文,是作为阻吓之主的,真的实施起来,律师可施展的空间很大,当事人的钱财很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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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讲究“床头吵架床尾和”,只要不过分,法律也是讲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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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有关报道,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称为“婚内强奸”。这虽说有点可笑,但这种行为确实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只是走到这一步,无论什么原因,夫妻感情肯定是出了问题。如果婚姻实在无法继续下去,那就干脆离婚算了,何必做那种有名无实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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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定性为强奸,但可定性为家暴,因为男女双方是夫妻关系。

标签: 存续 强制 定义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