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20年后打老师案寻衅滋事者如果被判多长时间?判刑之后会实施缓刑或者假释吗?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应该顶格判处!这个常某及其家人到现在都没有一丝真诚的悔意,从头到尾都是在为打人编织和寻找借口和理由:1、打人前让朋友用自己的手机录像,具有恶意预谋,过后还发给其他人,还辩解没有想传播?2、走上串下,让村民签所谓的联名书,别有用心想让舆论给司法压力,别说这些不是其家人忙碌的结果;3、利用现在民众憎恶校园暴力的善意,搜罗和放大老师的所谓“罪状”,做出一副严重受害者形象。4、利用网络力量打感情牌,企图利用一面之词来给判罚施加压力。这些做法是认识到错误的做法吗?分明是在给错误找狡辩理由。且不说他和家人说的一面之词有没有,即便有,也有时效性、历史性、目的性!并且需要查证和认定!退一万步说,就算当年老师打你不对,但他的目的是管理,是为你、是善意的,只是手段错误。而你今天当街殴打侮辱老师并广泛传播的目的是报复,是恶意的!你违法犯罪是实实在在的,证据确凿的,最好辩护应该是诚恳认错!不要搞任何小动作,不要找任何理由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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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让他真正知道法律的威严,而不是江湖做派,中国法律不讲究复仇,从他做事处事方式判断,他做事鲁莽,还心胸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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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拦住别人(况且还是自己的老师)就打,并且发在网上炫耀暴力,已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完全是黑社会性质!必须严惩!否则,将左右今后社会的走向,因为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带来风险的话,那最好的办法就是放任自流!教师也是人,也有家人,也要生活!遇到问题的时候,也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背后被人骂“不负责任”,也不愿意像张老师那样二十年后当街挨打!真要是到那时,将是民族的灾难!我觉得凡是建议严惩打人凶手的,都是有识之士!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你、我、他!更是关系到每个人未来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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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量刑在一至五年以內,本案案情已经明了,刑期确定在一至三年之间,这给人们很大的想象空间。为什么证据确凿却不当庭宣判呢?我以为,主要是本案影响深远,一方身份是老师,而且这老师当年对常某的体罚方式远远超出了正常惩戒的度,等同于侮辱殴打,这事放在今天也是为法律所不容的。另一方常某,并不是一般的混混,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口碑,做了不少善事,是深得民心的人(有网友说这是伪善,我倒要说说,他不偷不抢,拿出来的是真金白银,哪来的伪?)。所以,法庭要权衡利弊、谨慎判决是有道理的。再说,常某打张老师的目的只出于泄愤,并非针对教师群体,不要无限上纲上线,什么“不重判,教师人人自危”,什么“不重判,教师就只教书不育人了”等等,真是好笑,难道我们的老师除了打人就不会教书了么?难道我们的老师要从事教育就一定要身兼打人之技么?非也,绝大部分老师还是非常自律的,学生,仅仅是学生,下不得重手的。老师也有子女,他们也容不得别人侮辱殴打自己的孩子,将心比心,什么事都会开朗得多。至于常某录视频且被传播到网络,确实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一点,有非法制作传播暴力视频条款,给予拘留十五天以内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我认为量刑最多一年,且有缓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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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常某就是触犯这条刑律。由于社会影响极坏,师愤难平,不重判将严重维护教育行业的秩序。所以,必须重判!顶格5年,考虑到常某及家人有悔过积极赔偿等行为,并被社会及教育行业认可,可以量刑3-4年。本县检察院建议的1.5-3年量刑,适中。没有考虑对教育行业,及公职人员的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法律是绝不容忍这样的影响及后果的!所以4-5年之间是必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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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忤逆老师固然不对。老师失德会误一群人。灵魂工程师,高尚与卑贱为一体。我讲二个真实事件,暂不提为师者名,二位皆姓李。一位我多年班主任,也是二十年后,被他的学生某局长碰面搧了耳光。起因学生被选拔地区优生教育,班主任知道后闭而不言。该生信好被文教组长翟某碰到在上学途中告知。当时该生丟下背篓便转回连夜走到县文教局报到,中途央求摆渡船工半夜渡其过江,第二天教育局开门发现一孩子正熟睡依靠大门。其二我孩子上初三临近中考,因对老师未孝敬礼物,被他几位老师会伙整了一个星期,不允许上课。其中他班主任和我还是远方亲。莫说打当时杀了他们的心都有。对天发誓若有半句不实。天打雷劈。师者非圣人有错学生不忍也得忍,学生打老师,老师教育他人的优良作风怎么就不见了,当年失德,如今不大度为怀,非一棍子打死,实为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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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常某被判刑是大概率的事情,刑期大概在两年,缓刑的可能比较大。

可能常某的初中班主任张某在二十年前的不当教育方式给常某带来了伤害,但是,二十年了,有多大的仇恨不能化解?

常某如果对当年老师的体罚不能释怀,他可以诉诸法律法规,找证人,找老师的管理部门,投诉他。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结果常某自己动了手,当众掌掴自己曾经的老师,尽管老师一再说“对不起”,可是,常某又是掌掴,又是脚踹,真是让人难以接受。

事情发生之后,张老师似乎觉得自己有些对不起学生,没有报案,也没有向家人和学校谈起,默默地把委屈气愤自己扛。

然而,常某大概觉得打了自己的老师还不够解气,将打老师的视频发给同学,随后在网上快速传播。据说,目前的点击量达6.8亿次。

抛开张老师的教师身份不说,就是在大街上当众掌掴一个普通人并且上传视频,这种屈辱谁能承受?

被抓了,要判了,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又是群众签名,又是同学作证,又是找老师道歉……

如果事发之后有这样的态度,给老师真诚的道歉,如果不上传打老师的视频,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打人者是成人了,还是本科生毕业,应该知道法律,应该懂得道德,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对于最后的结果,我们不是专家,不是法官,还是静等判决结果吧。

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赵老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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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还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追究常某的责任,判他的刑。大部分人还是从尊师重道和过去体罚学生不犯法来支持张某,还有部分人认为这是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认为是大快人心,其实都没认清问题的本质。 首先,这是公诉案件,是国家,具体说是检察机关在起诉常某,与张某一点关系都没有。原告是国家是检察机关,所以常某也好,常某妻子也好,你们道歉的主体错了,你们应该向法庭认真认罪。其次,常某和张某之间的事情早已结束,张某20年前体罚常某,当时常某没提起诉讼,20年后已经过了追诉期,说句不好听的,你现在只能自认倒霉。即使当年告张某,你也不一定告赢,70后80后都知道,那个年代体罚学生一般不会被追究,张某体罚常某的事情随着时间的流逝以及常某的不起诉,其实早已结束。 常某殴打张某,张某在被殴打的过程中,就当年的事情道歉。如果事情发展到这里常某能停手,最坏的结果无非就是寻衅滋事,也不过就几个月,甚至缓刑也说不定。因为舆论会给法院压力,不会判的太重,毕竟当年受老师体罚而耿耿于怀的群体不少,他们不断挑起舆情。尤其是记者,他们唯恐天下不乱,所以到这里常某早就该见好就收。但是,即使张某道歉后,还是被常某殴打。张某说被殴打20多分钟,常某妻子说视频只有9分钟,殴打的过程只有1分钟。无论采用那种说法,尤其是有视频为证的情况下,常某殴打张某是既定事实,严格地说这已经不是寻衅滋事,这已经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用罪责较轻的寻衅滋事罪起诉已经是从轻处罚。 张某被殴打后,不报警自己治疗,并且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这已经是原谅了常某,当然保住自己的老脸的成分居多。至此,常某和张某的私人恩怨已经了结。虽然常某殴打他人违法,但民不告官不究,无论谁对谁错,因为没人追究,两个人的事情已经彻底结束。用民间朴素的道德来讲,常某殴打张某,虽然不合法,但是符合国情:常某报仇了,张某为自己当年的年轻气盛付出代价,这件事到此彻底结束,谁也不欠谁了。虽然学生打老师违法、违背纲常伦纪,但是张某沉默不报警,我们只能小范围地从道德层面谴责张某或者常某。 那为什么现在非要追究常某罪责?要分清,这不是张某提出的民事诉讼,这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是国家诉讼,跟张某一点关系都没有。原因在哪里?根源在于常某打人了,而且录制了视频还传到了网上!对不起,这成了重大社会案件,影响极为恶劣的公众事件,所以检察机关出手了。如果检察机关不出手,公务人员就要被处理了。常某及其家人就是去张某家道100次歉也白搭,个人无法撤除公诉案件,所以张某不见常某及其家人,他只能让常某及其家人去找政府。张某不追究不代表国家不会追究。 殴打他人,还录制视频,传到网上,据说转发和浏览人数已达6.7亿人次,这是什么概念?自己参考一下谣言转发500次该受什么处罚,500次以上会怎么样,再看看本案的影响有多大。如果真要追究散播有害信息罪,常某足以把牢底坐穿。殴打他人还录制视频,并且还传到网上,影响范围巨大,这是对国家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严重挑衅,是对公俗良知的践踏,检察机关说到底是追究你这个责任,其次才是常某殴打张某的责任。还有一个细节,常某家人当庭拿出2万元作为对张某的赔偿,不禁让人抹了把冷汗,你们的想法也许很简单,说我们诚意满满,表达我们认错的态度。不是说崇洋媚外,常某一家人应该庆幸这是在中国而不是在美国,只此一条估计在国外就准备待在牢里别出来了。再加上双方身份特殊,是成年学生殴打老师。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尊师重教的国家,天地君亲师不是说着玩的,在古代你敢殴打老师,国家一定会有一百种不同的死法处置你。子子孙孙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朝代更替也白搭,也许100代人,也消除不了影响,参照秦桧后人“愧姓秦”的典故。本案影响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大,舆情关注之深,这足以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经典案例,跟南京彭宇案极度相似,一旦处理不好,就又会造成社会道德伦理的大滑坡,整个国家的教育就会彻底崩溃。这已经不是常某和张某的私人恩怨,这是关系着国家秩序和公民道德的重大案件。 所以你去求张某原谅,或者有人抱怨张某身为教师气量狭窄,那是求错人抱怨错了人了。现在是国家不放过你,而不是张某不放过你,如果你该不明白这个根源,发多少卖惨文都没用,反而会让人反感。更何况常某口口声声说,向所有老师道歉,但不包括张某,这是认错的态度?从常某妻子不断的动作来看,她背后肯定有人在操作指点,但是水平拙劣,再加上殴打教师这件事情直接颠覆了中国人的三观,大部分国人根本不吃常某妻子卖惨的那一套。所以,常某妻子的作为愈发让人厌恶。 其实,常某妻子现在该做的,必须首先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代常某认真向社会、向张某道歉,深刻反省错误,而不是不断狡辩卖惨,抱怨张某体罚常某是因,张某二十年报仇是果,上面我已经说过,两人之间的私人恩怨早已结束。更不要混淆视听说什么多次登门道歉,张某避而不见,不接受道歉。即使张某见了你们,原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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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羁押半年,可符合法律?是否是权利的任性?拖字决,已消耗光了常某的气力。

其次,常某打人,违法,应当追责,不罚不足以正风气,但不应当夸大,毕竟常某代表不了所有学生。

第三,老师张某失德一事,遮遮掩掩,都不敢承认错误。教师行业值得尊重,包庇了有瑕疵的人,是否助长了行内不正之气?网上有老师掌掴全班同学40余人的视频,观后感,视频是个好东西,这也是为了孩子好,但很气愤。

第四,教师是灵魂工程师,一个幼小而纯真的心灵被扭曲,被摧残,难道下黑手的老师没有负罪感?张某为啥不出席判决,良心可按否?

最后,常某不罚不足以正风气,张某不谴不足以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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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支持做无罪辩护,个人简单辩护观点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栾川男子打老师的行为只可能属于第一项规定。但随意殴打他人,客观要件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情节。本案中男子殴打老师只是出于对当年老师体罚怀恨在心,对其报复性殴打。并非寻求刺激无事生非进行殴打,而被打老师受伤也未达到轻伤以上,也不构成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所以男子殴打老师的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关于该案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虽然视频是被告人拍摄的,但当时只在小范围传播,最后因为被人传到网上,在经过学校部分不实控告和向国家级媒体曝光后,引发全社会和网友的关注。该加重后果应当由上传网络视频者和学校承担。不能由被告者承担。公安局机关至开庭都未查明是谁将视频上传网络,属于没有证据证明网络视频上传者就是被告。受害者老师虽受到该案件影响,但能正常上下班。其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

三、该案事出有因,当年因老师殴打侮辱学生,并有证据证明情况属实。不能只认为教育方法不当。这是案件的导火索和起因。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也包括平等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因为被告殴打的人是他的老师,身份不同。就加重对被告的处罚,将一般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是否导致所有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都可能上升为寻衅滋事罪案件,这个值得考量。

综上所述,被告男子殴打老师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违背了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从法理,事实,起因和结果讲,该案应当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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