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入警20多年的警察,目前从事法制工作。我可以明确给出答案: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处理结果略有不同。
我是@职场取经阁,关于您的提问,法律和现实存在一定差距,造成了大家一定的困惑。下面,我对该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卖淫嫖娼的法律定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一般以罚款、拘留作为处理结果,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领域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不会影响三代人的政-审问题。
卖淫嫖娼的本质是金钱和性的交易,危害的是社会风气,属于社会严厉打击的范围。请注意:这里说的金钱,不局限于人民币,还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比如包、化妆品、手机等等。
从法律上来说,男女约定卖淫嫖娼,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了卖淫嫖娼,只是区分未遂和既遂。在这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谈好了条件,一个付出金钱,一个付出身体。
划重点,这里说的双方都是指本人,如果是本人提条件,付出身体的却是其他人,则构成的是其他违法行为。
回到题目,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这两种情形都意味着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着手开始实施,结果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得逞。这里的其他原因说的是非本人自身原因,比如警察查获等。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这两种行为均构成卖淫嫖娼。
二、卖淫嫖娼的执法实践在现实执法实践中,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卖淫嫖娼,但是不一定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因为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必须有当事人陈述、金钱往来、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然而,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辩解,造成当事人陈述证据效力不足,又没有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材料,很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致使出现案件不公的现象。
所以,现实中,对于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至于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行为,我就不做具体论述了,属于典型的卖淫嫖娼,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卖淫嫖娼的法律处理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卖淫嫖娼,由于该行为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给不给钱和案件本身没有关系,正常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我们重点讲解下,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案件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较轻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会问,什么是卖淫嫖娼的情节较轻?答案如下: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卖淫嫖娼,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属于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情形,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罚款?
简单讲解下,如果双方中,有人曾经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则适用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双方中,有人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则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均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只是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可能处理相对较轻。
我是,卖淫嫖娼严重扰乱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幸福,必须严厉打击。一个有担当的人,应该是一个严于律己的人,连自己都把控不了,拿什么掌控未来。
其他网友回答:算卖淫嫖娼
什么是卖淫嫖娼?
以不特定人为对象,以金钱为媒介对性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为卖淫嫖娼。女为卖淫,男为嫖娼。
卖淫嫖娼是社会的丑陋现象,是公安机关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一项。
单纯的卖淫嫖娼违法,不犯罪,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将受到刑法严历打击。
1.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算不算卖淫嫖娼?
为了卖淫嫖娼,创造条件的,已经着手实行违法,由于违法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卖淫嫖娼未遂。只要有卖淫嫖娼的动机,又有价格谈判的过程,在特定的环境由于警察突然来检查而未得逞,这男女二人被当场抓获。经过分别讯问,二人驴唇对不上马嘴,破绽百出,警察足以认定两人系卖淫嫖娼。属于情节较轻,五百元以下罚款。
2.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算不算卖淫嫖娼?
违法行为人到达了特殊场所,谈好了价格,发生了关系,这说明已完成了卖淫嫖娼过程。男的借故逃单白嫖,女的不甘心追赶。不管追没追到,男的给没给钱,两人被警察抓到都算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以下罚款。
其他网友回答: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嫖娼,是指男女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这就如同市场上的“卖”和“买”的交易。
“嫖娼、卖淫”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对同一种行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异性或同性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金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者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性关系双方是否实现了以金钱做交易,动用金钱(干部承诺利用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其他网友回答: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中国大陆,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会传播性病、梅毒、乙肝、爱滋病等等传染性疾病。还会引发其他犯罪行为。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嫖客与卖淫女谈好价格因为各种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了性关系还没有给予钱财,就被警方现场抓获的,不影响卖淫嫖娼性质的认定。
遇到这种情况,警方在处理时,可以按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但是,不会免予处罚的。
还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洁身自好,不要试图去打擦边球。
其他网友回答:首先看看那个女的是不是妓女?妓女一般是以卖皮肉生意为主,出卖自己的身体,向嫖客索取嫖资,妓女一般是不从事出卖自己身体以外的职业的。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还没有发展到嫖娼的地步。如果你和妓女发生关系以后虽然没给钱,你已属于嫖娼行为了,女方毫无疑问属于卖淫行为。你睡过人家妓女以后不给钱,妓女不会让你罢休的。你既然和妓女发生关系了,完事后又不给妓女的钱,说明你这个人也更加没有道德底线的,是一个人渣而已。妓女已经为你付出了身体作为代价,你还想占便宜一分钱不花,那怎么能行呢?你本身嫖娼就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抓获后是要被治安处罚。你如被公安机关抓到的话,至少拘留一星期,罚款5000元,服刑满七天后,公安机关会通知你的家里人来把你带走。想想看你丢人不丢人?
其他网友回答:在国家《刑法》规定中,就“卖淫嫖娼”的罪名成立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不合法的男女双方间发生了性行为,二是:在过程中有经济关系的口头协议或真实的交易。你说的第一种情况不属于,第二种就属于了。
其他网友回答:不用说,凡涉及到钱的,无论是否发生了关系的,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
其他网友回答:第一个算嫖娼未遂,应该可以少拘留几天,
第二个不违法,参考那个给冥币的
威海链 » 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算不算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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