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不是判死刑,还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判,一般不是罪大恶极、非死不可的就不判死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与你妻子偷情的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他被杀,杀人者一般不会被判死刑
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你的妻子跟别人偷情,那就证明她心里没有你了,不爱你了,你去为了一个心里没有你和不爱你的人去杀人,毁了自己下半辈子你觉得值得吗,这是最蠢的做法
正确的做法是,保存好证据,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向法庭提出对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然后散伙,这样财产你拿到了,至少也是拿大多数了,再找一个老婆,不香吗?
记住了,不要为了一个不爱你,心里没有你的人去毁自己,那不值得
其他网友回答:不用问肯定按故意杀人罪判刑
妻子和别的男人偷情发生关系,是属于什么性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是通奸罪。有妇之夫和有夫之妇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或一方婚姻关系存在与另一位单身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均按通奸罪问罪。
我国《刑法》,没有通奸罪。也就是除了和军人之妻,或聚众淫乱以外,成年男女出于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不是罪。不是罪,违不违法?
我查阅《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违法,因卖淫嫖娼是以不特定人发生关系,并以金钱作交易的行为,因而违法。警察到宾舘旅店查房,很简单,问一下相互的姓名都答不上来,卖淫嫖娼,一抓一个准。哪有熟人连姓名答不上来的。既然是认识的熟人,带了身份证,警察不会凭白无故的找你麻烦。熟人之间发生关系除了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说违法违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个原则。
丈夫发现妻子正和另一男人偷情,怎么办?拍照录音录像,作为和妻离婚的证据,作为妻子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时可提出损害赔偿。
妻子给丈夫戴绿帽子,丈夫发现一定很激愤,但她们绝对不够死罪。既使够死罪,做为丈夫也不准用私刑把这通奸男女杀死。
杀人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出于受侮辱一时义愤杀人,仅杀死那个男人,我猜测不会判死刑,无期徒刑,也不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杀人情节较轻的,判个6~7年吧
其他网友回答:应该加以奖励!试看以后谁还敢在婚内通奸。可以很好净化风气,而不是保护通奸者。如果法律保护通奸者,那因婚内出轨杀人案件只会越来越会,还会助长歪风邪气。中国国情需要通奸罪来保护天下百姓的婚姻。不要学习西方黄赌毒,我们需要学习是西方先进科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我们才能进步发展。
其他网友回答:为什么要杀人,搞不懂?
看到妻子同情人偷情,应该愤怒吗?
不是应该赶快把门关上,避免两人尴尬.
自己骑车跑到菜市场,买只甲鱼老母鸡,回家给两人煲汤。
两个小时后,两人出来,看到一桌子的饭菜和你,一脸震惊。
你只是让他们吃饭,不要说话,酒足饭饱后,送男人回家。
回家也不同女人说话,该干什么干什么?
脸上不要有任何表情,哪怕很难伪装。
第二天,收拾收拾东西,离开就行了。
一个男人还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后还能干什么?偷情这种事情又不是大事,你情我愿的。
之所以愤怒是因为什么?在乎。
她偷情就是不在乎你,为了一个不在乎自己的人,杀人,傻吗?
反正这种傻事,作为一个正常男人都不会让自己摄入到万劫不复的地步吧!
好像有点跑题了。
肯定故意杀人了,两人偷情只是道德问题,人家没有犯罪。
你的愤怒是你不能管控自己的情绪。
其他网友回答:妻子出轨,和其他男人幽会亲热时,被丈夫发现,一怒之下杀死了“情敌”,法律上该如何定罪量刑?
首先,明确地给出答案: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怒不可遏,杀死“情敌”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量刑时,由于被害人与他人妻子偷情,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丈夫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
除非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
老潘的妻子,近来总是拒绝与他“亲热”,但却迷上了放牛,而且一出去就是大半天,这其中,必定有什么蹊跷。
现代版的“武大郎”,发现妻子趁放牛与其他男人“野战”,不再懦弱,挥刀怒砍“西门庆”获缓刑。
这是近日,贵州黔南法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简要案情。
案发当天,老潘的妻子又像往常一样出门放牛,老潘带上一把刀,悄悄地跟随了上去。
果然不出所料,老潘的妻子趁放牛之机,和同村的韦某幽会,一会儿,二人在草地上“亲热”起来……
见此情形,老潘怒火中烧,随手捡起一块石头,向二人砸去,然后上前拉着韦某,要他去村委会。
韦某不从,二人便扭打起来,缠斗中,老潘拿出携带的刀,将韦某砍。后经法医鉴定,韦某构成轻伤,七级伤残。
事后,老潘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判决下达后,韦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潘赔偿其经济损失27.5万元。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自己存在重大过错,仅判决老潘赔偿其4.3万元。
一、老潘因妻子出轨,怒砍“情敌”,情有可原,法无可恕,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本案中,受害人韦某与被告人老潘妻子幽会,被当场撞见,韦某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人老潘犯罪,属事出有因,因此,法院最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实际上,老潘的行为,虽然犯罪了,在情理上却令人同情,情有可原。
二、如果当时老潘的妻子不愿意,韦某涉嫌强奸犯罪,则老潘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这只是假设,关键看老潘的妻子当时是什么想法。
如果老潘把韦某当场打死了,则属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三、老潘的妻子婚内出轨,与其他男人偷情,不但不道德,还违反了民法典“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婚内出轨,不但不道德,还非常容易引发重大刑事案件。
自古奸情出人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奸近杀,赌近盗。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同时还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方,一方婚内出轨的,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所以,出轨有风险,偷情属违法,当戒。
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和他妻子偷情的人,属故意杀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具体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因素,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其他网友回答:正当防卫!打架斗殴!或者说失手伤人!总之!自古奸情出人命!武松杀西门庆,县官不是判了个斗杀吗?
我觉得故意杀人太过了,毕竟第三者有错在先,判个打架斗殴就可以了!做第三者当然要付出代价!
其他网友回答:老婆偷人,不能怪女人。是自己眼光没有看准,当初干鸟去了?你还杀老婆,判刑7年,因为也是对方激怒这男人的,失去了理智,不算是故意杀人。
其他网友回答:我认为男人如果碰上这种事应该很理智的去处理!为这样的女人去坐牢不划算!最好的办法是取得了证据然后毫不留情离婚将她扫地出门为上上策!
其他网友回答:丈夫杀死了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丈夫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情节较轻,判决的刑罚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虽然妻子和他人偷情,这样的事实对于丈夫而言实在难以接受,但是,这样的事实并不能够成为丈夫杀死与妻子偷情之人的合法正当理由。
丈夫杀死正在和妻子偷情的人,在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问题应当不大。但是丈夫最终会被判处何种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还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或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综合考察案件的各种要素以及丈夫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我们常说,冲动是魔鬼,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捉奸在床,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然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是因为妻子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丈夫可以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是@葛仲彰律师,关注我,和我一起学习更多的生活法律知识。
其他网友回答:应该是故意杀人,其实真不建议上来就杀,一是说不定会被反杀;二是杀了也是故意杀人,不值得。说河南南阳市某镇土管所所长王某与人妻偷情,结果被这女人丈夫当场抓到,女人的丈夫要杀王某,结果被王某反杀,土管所所长辩护人认为王某杀人女人丈夫的行为是为正当防卫。而这个案件被报道后很多人认为:男人被戴了绿帽子,男人没错!
事情是这样的,南阳市某镇土管所所长与当地一女子陈某存在着不正当关系,姑且这里就说二人系情人关系吧,而陈某是结婚女子,其丈夫是潘某。有一天,王某帮助陈某母亲协调了一起涉土地赔偿的案件,而陈某主动挽留了王某,并告诉土管所所长王某,今天她的丈夫不在家。
自己的情人话都讲到这个份上了,王某也不傻,当然知道要怎么做了,他于是就开车送陈某回家,在陈某的家中,二人又发生了关系。其实陈某的丈夫潘某早就知道他的妻子有红杏出墙的情况
于是就在王某与陈某二人“为爱鼓掌”之时他把早准备好的刀提了出来,来到卧室。这一幕可吓坏了王某与陈某,潘某一怒之下,拿刀就砍,王某光着身子左躲右闪,结果还是被潘某给砍伤了几处。此时潘某的妻子抱住丈夫,王某趁这个机会拿着衣服就跑了出去。
结果在屋里潘某了结了自己偷人的妻子,然后追出屋外,看到王某又朝他砍去,当时王某拿着一根钢叉,在打斗的时候叉死了潘某。
在此案件中,情夫王某受了轻伤,陈某身亡,潘某身亡。
这起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认为张某与潘某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又至潘某死亡,涉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建议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但王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王某当时面临着生死关口,其采取的行为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安,所以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案件,其实是因为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外情中双方均是自愿的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所以丈夫在看到这种情况时,从情理上看,丈夫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丈夫的行为当然不够成正当防卫。
因此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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