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李先生捡到价值3万元皮包,因失主态度冷淡,索要2000元好处费,你怎么看?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4月9日,太原市民李先生在晋源区体育公园锻炼时,捡到了一个女式皮包。包里有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加上包本身价值达3万元。李先生想方设法终于与失主取得了联系。但因对方不言一声谢,态度冷淡,李先生一气之下向其索要2000元“好处费”。而对方执意不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李先生获得了300元拾金不昧的“好处费”。(来源于山西晚报)

通过对新闻的了解我们知道,李先生还是好心的,毕竟现金、银行卡、手机这些东西都是很重要的,也有很多我们的信息,如果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真的是有很多麻烦的。李先生在捡到东西时,没有据为己有,而是询问其他市民,积极找寻失主,甚至在失主寻来的时候,为了等失主,还跟单位请了假,可以说是好人做了好事了。

现实生活中,丢东西可以说是常事了,能找回来真的是万幸了。失主其实应该好好感谢李先生,道谢肯定是应该的,如果可以的话,适当施谢也是可以的。毕竟法律都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何况李先生因为归还包导致上班请假误工,是可以适当提出报酬。

当然,站在失主的角度可能会觉得,李先生的行为属于敲诈,毕竟丢失的东西本来就是自己的,拾金不昧本是好事,若因私心索要好处费,岂不是改变了拾金不昧的本质?但是失主的态度冷淡确实是失主的问题了。毕竟因为别人的善举,自己省去了很多麻烦,所以诚心感谢还是应该的。

当然,可以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多少,要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但不能狮子大开口,要有理有据。就像事例中,李先生索要2000元“好处费”便是不合理的,必须把握好这个度,否则就从合法变成违法,好事变坏事了。

个人认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失物者来说,主动给拾物者支付一定的报酬是挺好的,一方面可以避免纷争,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鼓励、赞赏作用,表达感恩之心,两者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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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丢了东西自己不着急?别人帮你是美德,没有人欠你的。

据山西晚报消息,4月9日上午,李先生跟平常一样到晋源区体育公园锻炼身体,一张休息椅上有个红色女式皮包,并没有人,李先生询问了很多人都不是他们的,李先生只能在原地等待,在等了半个小时后还没有人来找,李先生准备报警,结果失主打来了电话,因为等失主,李先生还跟单位请了假,但是失主取包竟然连一个谢谢都没有,而且态度很冷漠,李先生觉得很生气,一气之下就索要了好处费,结果对方断然拒绝。

据了解,李先生捡到包后本打算给失主打电话的,看看能不能联系上,结果手机设置有密码,所以李先生只能在原地等失主,等到失主电话后,失主李女士态度并不热情,自己为了等失主又请假,又耽误事,结果换来的连个谢谢都没有,自己觉得非常郁闷。本来不想要钱,结果一气之下,向李女士索要了2000元好处费。结果这一要,对方直接翻脸了。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是陈女士的态度的确有问题,先不说李先生等待,你自己丢了东西都不着急吗,难道等着别人替你着急?谁也不该谁欠谁的。李先生等你是帮你,这是美德,但是连最基本的态度总该有吧。

李先生表示,要2000块钱的确是因为太让人生气,这个包是Gucci品牌Ophidia系列,最少需要15000元,而加上手机和包里的东西,起码值3万元。所以按理说自己提出的条件也不过分。对于李先生的要求,失主陈女士当即拒绝,她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具有敲诈性质。

李先生提出要好处费,的确没有问题,但是这个给多少却是个问题,而并不是根据捡到的物品价值来衡量。李先生因为归还包导致上班请假误工,可以适当提出报酬。我想李先生也并不是为了贪图这个报酬,如果贪图的话直接据为己有就好了,只是因为陈女士态度让李先生不满。

最终在律师调节后,双方达成一致,失主陈女士向李先生支付300元作为拾金不昧的好处费。同时,陈女士也意识到了自己态度不好,主动向李先生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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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索要2000元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只支持李先生为此发生的费用。如果这个包和里面财物,真值3万元钱,我觉得给捡拾者2000元也是合理的,或者按实际价值10%支付报酬。2011年,有一家电视台播放了一个寻物广告,一名男子丢失了价值3万元的包,承诺拾到者给2000元。后来有人拾包原样送给电视台,失主拒绝给2000元。电视台协调双方,告知失主法律后果,他被迫交钱。题目中丢失包的人,如果事先没有承诺奖励,拾得者索要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只支持拾得者索要保管拾得物发生的费用。

丢东西被人拾得,失主应当感谢拾得人,我认为付出10%的报酬是比较合理的。失主不愿意支付报酬,因此与拾得者发生纠纷会导致更多的失主拿不回自己的物品,不利于丢失者,挽回损失。我们公众道德还没有达到,所有人都愿意无偿为别人服务的程度,拾金不昧的也不是绝大多数。

大家认为我回答的对,请给我点个赞!我是执业律师,我愿意回答大家所提问题,请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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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杭州做生意收了一辆二手电动车,事后发现是小偷卖的,我打电话告诉失主来取,结果失主无声无息取走了车,没还我钱,还说我是小偷,我去报警把小偷照片身份证都告诉警察,警察一点作为没有,我闲鱼发帖子曝光小偷,被淘宝按泄露他人隐私为由封了淘宝店,朋友都说我是傻子,从此我知道做好人不会有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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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好从坏中生,坏从好中生。坏人都是好人惯出来的,既然说给2000元就是兑现诺言,怎么能讨价还价,以后还有谁拾金不昧!

孔子早为我们后人制定了道德标准!

据《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垫付赎金赎人后,可以到国库中领取赎金。有一次,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给他的垫付金。孔子说:“赐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如果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垫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

有一天,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为了答谢他,送给他一头牛,子路竟收下了。孔子说:“这样一来,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孔子认为,子路的行为是对的,这种行为是在倡导一种规则,即善有善报,付出就应该得到回报。

子贡的行为是错的,报销垫付赎金是国家为了达到救赎国人而制定的一种规则,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子贡那样的觉悟和财力,子贡的所为,把这条规则打乱了,以后其他人就不会愿意为赎人而垫付赎金了。社会秩序要靠规则来维持,无论何人都应该遵循规则,否则,规则一旦打破,天下必乱。 这就是孔子所谓“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道德标准。

如果说好人就应该无条件做好事,以后就没有人会做好事。如果说好人有好报就是一句空话,只能指望上天来报答?好人做好事,却因为别人没有兑现诺言,索要感谢而变成了一些眼里的坏人。如果是这样,这个社会就没有道德了,没有道德就没有好人坏人区别了,大家都在和稀泥,如同都是美女帅哥一样没有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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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美德,不懂感恩最伤人!

这本来应该是一桩好事,一件美谈,却因为失主的一张冷脸,漠视善良而变成了闹剧。

事件回顾:

  1. 4月9日,太原市民李先生在晋源区体育公园锻炼时,捡到了一个女式皮包。包里有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加上包本身价值达3万元。
  2. 李先生发现包内物品贵重,于是第一时间寻找失主,询问附近的市民,好不容易才和失主取得了联系,甚至和单位请了假呆在原地等待失主。
  3. 但是匆匆赶来的失主却连一声谢谢都没讲,态度极其冷漠。
  4. 于是,李先生一气之下向其索要2000元“好处费”,而对方执意不给。
  5. 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通过律师调解,李先生获得了300元拾金不昧的“好处费”。

我相信李先生绝不是贪财的人,如果贪财他早就第一时间把东西据为己有,一走了之了。

李先生之所以向失主索要2000元好处费,完全是气不过,好心办好事,最终却连一声谢谢都换不来吗?

甚至他对那声谢谢都不一定感冒,只是失主过于冷漠的态度伤害了他善良的初衷。换位思考一下,我也会感到很不爽,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争一口气。

看看李先生当时的真实想法吧。

“她来取包时,连一个谢谢都没说,而且态度十分冷淡。”李先生说,“对方这样,我很不高兴,甚至很生气。本来没准备要钱,拾金不昧是美德。但对方的态度,让我觉得我所做的都是多余,所以才提出来要2000元‘好处费’。”

估计有人会说,为什么李先生最后还要坚持拿那300元“好处费”呢?

这是看人下菜碟,对于这种没有感恩之心的人,你一分钱不要她也不会心存愧疚,反而会愈加觉得理所当然。拿了300块或许还能让她记住,这是人家帮你捡东西应得的。

只是要提醒下李先生,如果坚持向失主索要2000元,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惩罚这种不知感恩的人没必要把自己搭进去。(2000元正好是门槛)

拾金不昧者就应该得到奖励,人家不要是风格高尚,失主若不懂得感恩就是另一种道德败坏。这样一场闹下来,估计李先生今后再见到失物时会绕着道走吧。

唉,人心就是这样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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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谢邀答。

本事件中李先生拾得内有价值3万元财物的皮包,主动与失主联系,因失主态度冷淡而向其索要2千元好处费,这种做法不妥且与法无据。

李先生拾得的价值3万元皮包在法律上称为不当得利,理应及时归还失主,如果不知失主是谁或无法联系失主的应交有关部门处理(所属地派出所、社区,或新闻媒体)。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李先生不归还失主皮包,这在法律上就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得,李先生拾得价值3万元皮包理应归还。但失主应当表示感谢,而不应态度冷淡。对李先生因此事而耽误工作(请假)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失主在取回遗失物时应给李先生予以补偿,也可给予李先生适当酬金。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社会需要正能量,需要雷锋精神。但同时也希望大家有颗感恩的心,别人把你丢失的东西好心归还,一般人都会表示感谢的。建议立法规定,归还遗失物应给予其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的酬金,这样以后碰到类似问题也就于法有据了。这既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也是对不妥善保管自己财物人的相应惩罚。

其他网友回答:

失主不知感恩,不说人话,有网友说"应该直接扔厕所里",话糙理不糙,可谓言之有理;如此学雷锋学的憋屈,好人不得好报,令人愤懑不已,对人间这种少有的白眼狼是该给予猛烈抨击,教她怎样做人。

其他网友回答:

首先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的传统美德,我们捡到东西要找到失主归还的,这也是我们应该做的,我们也应该站在失主的角度感受这件事情,谁丢了东西都会非常着急,特别是贵重物品,有的可能是救命的,而这里描述的这位失主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人要有感恩的心,不能让做好事的人心寒,但话又说回来,不论他怎么做我们只要做好自己,问心无愧,也不要计较太多,好人自有好报!

其他网友回答:

看了新闻,笔者感到不解,为什么一些人整天摆着一张臭脸,认为所有人都该欠自己的,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得的?就像本案中的这位女士,难道真的是“金口玉言”,说一声谢谢就这么难吗?

事件回顾

事发地太原晋源区。4月9日早上,市民李先生到体育公园晨练时,捡到了一个女式CUCCI(古琦)皮包,市场价15000元,里面有现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合计价值达3万元。李先生和失主联系后,在原地等待了40多分钟,为此还向单位请了假。不过对方拿到包后,态度冷淡,连句谢谢都没有。李先生一气之下,要其给2000元“好处费”。双方协商不成,通过律师调解,失主陈女士支付了300元费用,并向李先生道了歉。

感恩的心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除了父母对你是无条件的爱之外,其他人帮助你都不是应该的。人家帮你是人情,不帮你是本分。面对别人伸出的橄榄枝,要学会感恩,不要视为理所当然。

自己把包丢了,人家好心帮你看管,面对失而复得的包,作为一般人来讲,感激都来不及,肯定是好话一箩筐,自己也会主动提出给点报酬给对方(对方收不收是人家的事,给不给就是你的问题了)。但人家陈女士倒好,不仅没有一句感谢,反而态度冷淡(是不是怕李先生索要报酬),好像李先生多管闲事一样,不禁让人心寒!

所以,对于李先生的索要报酬之举,笔者举双手赞成,对于这样不懂感恩之人,她既不仁,何须对其客气?

要价太高

虽然赞同李先生的索要报酬之举,但开口就是2000元(不过按照李先生的说法,此举有意气用事的成分在内,主要是气愤不过),确实有点多了。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交给失主或者有关部门。失主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李先生因为归还陈女士的皮包,特意请假,提出适当报酬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李先生真的执意要求陈女士支付2000元才能给包,那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了,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2000元已达到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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