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独立?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司法独立分三个方面:第一是法院独立存在,政府和立法机关无权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法院不受任何政党的领导。第二是各级法院是相互独立的,上级法院无权干涉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第三是法官独立,同一法院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干涉某一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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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司法为什么要独立。司法维护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最后一条堤坝。司法不仅有判断作用,裁决功能,还有指引功能。告诉人们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

但是司法所依据的准则是由什么决定的?是社会共识决定的。在国家里不是国王就是议会,反正是最高权力机构。

但是规则是条文,审判是事实,如何判定事实是法官依据法律做出的。法官能不能真正依照法律去判断,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所以法官一定要由懂得法律,具备道德良知的人担任。

如果对法官的裁决有异议,想去干涉,就是破坏了法官的裁决过程。就是越权,就是替法官作出裁决。就是一个不那么有良知的人去做需要良知才能做的裁决。就会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就是对司法的干扰。所以司法不应受到干扰,就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指的是做出裁决的人和机构之外的人不得干扰司法过程。同时要保证做出裁决的人和机构不受到其他人和机构的影响。比如任免,罢免。所以法官一般要终身制的,生命和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所以有任期的法官,可以被解职的法官,由政府发工资的法官都不是司法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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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

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是法治之一个基本要素。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即观点上独立和宪制上独立。

裁判上独立

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法官执行职务时,享有和继续享有广泛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分审案时所作行为而负上民事责任。

制度上独立

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实践司法事务时,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权力平等。例如:三权分立。

司法人员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够确保司法独立。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为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解除法官职务或减少薪酬。此外,立法机关不得质疑法官已判之案。

各地情况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自1789年成立以来,通过美国宪法体现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三条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门,不过技术上,这一条只明确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其它各个下级法院仍然需要立法机关再立法规定或设立,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系统包括最高法院在国会所设立的各个下级法院在内。

美国总统拥有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权力,大法官亦须获得美国参议院同意才能就任,任期为终身制,因此大法官具有重要的司法和政治影响力,拥有影响行政、立法的权力。

英国

英国枢密院过往担任司法系统的角色,但因枢密院成员均为英国上议院成员,加上英国政府是议行合一,有违权力分立。因此英国成立新的英国最高法院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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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就是行使司法权力的独立,就是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独立于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之外,不受任何外来干扰。只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才能有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才能有安定的社会环境。才能把冤假错案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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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司法部门有权独立完成。


在生活中大家应该知道,很多案件不在本地审理,可以到外地审理。公民可以申请。

法院在审判重大案件时,往往也不在案发地法院审理,而是在案发地以外的法院审理。其实这有利于规避本地有关部门的干扰。

司法独立不是不要监督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工作照样要接受党,人大,政协,人民,舆论的监督,要接受司法部门的上级部门的监督。

司法监督,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的公正性,有利于判决的公正性。我国在推行案子法官负责制,每个案件都有一个负责的法官,对案件实行终身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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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唐检察官<传奇之王>,“司法独立云者,是指法官行使职权,无党不偏,中立不倚,不受威胁,不为利诱,不恂私情,不报恩怨,是对法律和良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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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平等的社会,这是联合国文宪里有的,决不是专属美国或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全人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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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钳制。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人类历史上的司法独立思想,最早见于孔子修订的儒家经典《尚书》中,周公反复强调君主不应干涉刑狱。


孔子也明确反对君主‘折狱无论,以意为限。’这是对《尚书》中,司法独立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此外,孔子还主张疑罪从无利于被告的无罪推定论——大辟,疑,赦。五刑,疑,赦。不罪无辜——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人类法治思想的鼻祖不是孟德斯鸠,而是圣人孔子。


最反对司法独立的是法家,韩非子曰:主握度量,所以操生杀之柄。又曰:明主之所以治臣者二柄则。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故人主用刑德,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

法家主张君主必须牢牢钳制刑罚,奴役臣民。宁枉勿纵,夷族连坐。

法家是法治的头号死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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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我理解为行使法律权力的独立性,法官服务法律,法律以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部门的领导都无权干涉,换言之,不是政府和政策的工具,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如同大众一样一律平等,但司法程序的审判过程,受制于社会舆论的监督,在阳光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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