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门抄斩和族诛都是株连里面的一种,并不是用来针对平民老百姓的,主要还是针对那些世家大族。
你想啊,那些平民老百姓,把八竿子打不着的亲戚都算进去,又能有几个人?剩下一个俩儿的,就算掀起点儿的浪花来,那也是波澜不惊。
世家大族可就完全不一样了。世家大族那可是根基雄厚,所以要么不出手,出手就一定要斩草除根。
否则漏网了几个人,一旦被他们抓住机会,那就不是咸鱼翻身了,而是让你彻底翻不了身。
诛三族、诛九族都是族诛,现在的解释也有多种。但不管是哪种说法,女儿、孙女都包含在里面。既然诛杀是以杀人为目的,那自然是跑不掉的了。
当时的律法虽然如此,但总归是要由人去操作。只要是由人去操作,那就有回旋的余地,从里面择出几个人来还是有可能的。
世家大族为了避免被一锅全部端掉,所以彼此之间互相联姻。也就是说那些亲戚也都是有实力的主儿。
父亲那边是别想了,母亲那边倒是还可以。甲家的儿媳,就是乙家的女儿;甲家的儿子,就是乙家的外甥。
俗话说:“姑舅亲,打断骨头连着筋。”父亲能眼睁睁看着女儿被砍头吗,舅舅能放着外甥不管吗?舅舅表现的时刻到了。
历史上有个案件就很具有代表性。
毌丘俭因为反抗司马氏失败被族诛,毌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因此被株连。荀氏是老荀家出来的闺女,荀氏的族兄荀顗可就坐不住了。
老荀家在当时可是重量级的家族啊!当年曹操想杀荀彧,也不敢上去就咔嚓,而是送给荀彧一个空食盒让荀彧自杀。
正因为曹操逼死了荀彧,所以荀彧之子荀顗就死心塌地站在了司马氏那一边。荀顗的侄子娶了司马懿的女儿,所以荀家和司马家也是姻亲。
荀顗立刻让荀氏与夫君毌丘甸离婚。要是把荀家的女儿给杀了,那就会得罪荀家因此司马师就以皇帝的名义允许荀氏离婚。荀氏因此就从被诛的人员里给择了出来。
毌丘俭的儿媳荀氏逃出生天,但荀氏的女儿也是毌丘俭的孙女毌丘芝,虽然当时已经嫁给了刘子元,还是处在被诛之列。
毌丘芝既是荀顗的外甥,也是刘子元的妻子。刘子元当时可是颍川太守,其家族影响力也不能小觑。
荀氏就向司录校尉何曾求情,愿意被贬为官婢,用来换取女儿毌丘芝的性命。
让荀家的女儿去做官婢,让颍川太守的丈母娘去做官婢,这何曾哪儿敢啊!
于是何曾就把皮球又踢给了主簿程咸。
何曾让主簿程咸上书,为毌丘芝进行辩护,希望皇帝对她恩赦。就算皇帝恩赦也得找个理由吧,于是程咸想来想去就把古礼的“三从”给搬出来了。
“三从”是指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程咸就以这个为法理,认为毌丘芝既然已经出嫁了,那就不应该再跟着父家受株连。
程咸在上书里提出:“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反正当时毌丘俭、文钦之乱已经被平定,司马家为了拉拢荀家那样的豪门,也就做了个顺水人情。
皇帝下诏修改了律令,毌丘芝也就因此被解救了出来。
族诛的时候能不能免受牵连,还是要看家族的背景。大多数的时候还是要看女性的家族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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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回答:可以。
首先,古代满门抄斩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全杀。满门抄斩杀的其实主要还是成年男子,部分情况下是不会杀女子的,而是选择充做官奴。举个例子:黄子澄,被朱棣“诛九族”,但黄子澄的妻子、妹妹却都活着(虽然生不如死吧)。
其次,古代刑法不会动7岁以下小孩,和90岁以上的老人。这个是《礼记》规定的,独尊儒术,以儒家治国的古代,基本上不会违背这个,所以历朝历代的《刑名》都会限制最低动刑年龄。“《礼记·曲礼上》‘七年曰悼,八十、九十曰髦。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
最后,罪不及孥,罪不及嫁女。当女儿已经出嫁,或定亲的情况下,如果夫家有担当,刑法一般是不能追究外嫁之女的,因为外嫁女一般来说属于夫家人,不属于父家,动外嫁女相当于羞辱其夫家。如说刑法的《晋书·志·二十章》里就记载了一个被采纳的建议:“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戮”。
其他网友回答:<2>古代满门抄斩!不代表着赶尽杀绝!
古代的满门抄斩,还是得看犯得什么罪,如果是谋逆大罪,会满门抄斩,无论男女,连婴儿也不会放过,杀得干干净净一个不留,如果不是谋逆大罪,虽然满门抄斩,但对未成年的儿童,会网开一面,会把未成年的男童,发配当苦役,女童送到青楼,或者是卖给大户人家,当丫鬟。
古代的满门抄斩,不光是杀人,还会罚没罪犯的所有家产,刑法最狠辣的是秦朝,只要一人犯罪,方圆多少里的邻居都会受到牵连,一样会受到处罚,秦朝刑法,砍手,砍脚,剜眼睛,这样残酷的刑法,都会用在一般罪犯的身上。
秦朝酷吏:商鞅变法,虽然是让秦国强大了,可这样残酷的刑法,也让那些秦朝人,人人自危,连话都不敢乱说,弄不好就会触犯割舌之刑。
古代的刑法,残忍狠毒。把犯人拉出去直接砍头,这都是轻的,有的犯人在临死之前,会饱受折磨,明朝朱元璋,要处死大臣胡惟庸,就想到了一个狠主意。
朱元璋跟胡惟庸说,我给你想到了一个好死法,我要让你笑着死。
朱元璋让人把胡惟庸,绑到野外大树上,让野外的蚊子,虫子,苍蝇,啃咬胡惟庸,胡惟庸被一点点的,折磨了好几天才死,还给这刑法叫痒刑。
古代的发配之刑,也是让人生不如死,犯人会发配到苦寒之地,吃不饱,穿不暖,从事苦力劳动,这些犯人基本上一生都不会离开这苦寒之地,死了之后,直接拉到荒山野岭。
甚至有的体力差的犯人,没等走到发配的地方,就会死在路上,这古代的发配之刑,其实也就等于是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其他网友回答:古代满门抄斩,女儿能否逃掉?题主说的"逃掉"指免死,还是无罪?分三种情况 两种可全身而退,另一种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另外要分清 古代"满门抄斩"和"诛九族"是两种罪行。它们并不是一回事。
古代满门抄斩指灭门,并抄没财产。要灭掉的是 犯人及大家庭亲近成员,包括血缘关系上和生活关系上,而不止是犯人亲属。
凡……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大明律》节
据大明律,"满门抄斩"一罪,犯人上至祖父下到子孙,包括一个老祖下的叔伯兄弟、子孙等等,整个家族全都在抄斩之列。作为犯人女儿,自然属子女之列,看似逃脱不掉?
又,除了犯人自家人,受抄斩连累的还有很多外姓人。这包括管家、丫环、仆人、伙夫、花匠、师爷、看家护院人员等,寄居府上的朋友也不例外,统统要被处理。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大明律》节
大明律又规定: 十五岁以下(指男童),以及母女妻妾姐妹等女性,发往功臣之家为仆。
小编注: 明朝有个机构叫教坊司,主掌音乐舞蹈之事。当时不少罪囚家属被发充到教坊司(注意,这里指女性,有玄机的)。
那么,犯人子孙有未成年的(15岁以下)也不用死。但这些人也被充奴了,至于会怎么做,大家细想下,反正不会再有子孙后代了。
律例又规定,若犯人女儿已嫁人,则女归其夫,不许予追究;已订婚尚未过门的,不予追究;犯人子嗣过继给他人的,不予追究。
这点就看出封建礼制的特点。女性已婚或已定亲,意味着她们属于婆家人,不受娘家刑罚牵连。犯人子女过继给外人,也意味着已是别人家的孩子,同样不受原生家庭牵连。
另外看得出,古人因大罪被满门抄斩,并非全部杀光,主要针对男性。
封建礼制男尊女卑,男人才是家庭主体,女性只是附属品。要抄的是这个家族,本质是杀掉现有成年男性,并让其再无子嗣传承。
至于犯人家丁为何被抄斩?
原因很简单,子孙过继给外姓,则从属于他人而不受牵连。同理,家丁仆人从属于犯人家族。古人非常讲究隶属关系,因此成年男性家丁必须都被抄斩。家丁子女参照犯人标准。
古人眼里,男性才延续家族血脉。题主提及犯人女儿,要么因婚配成为外姓人,要么被充仆,所以犯人女儿肯定能保住命。至于全身而退或成为女仆,要看她是否已婚配。
这是大明律规定,是较成熟的封建制度,可作为参考。当然,不同朝代对"满门抄斩"规定或不同,但出入不会太大,既为封建王朝刑律,尽管残酷,也绝不是随意而为。
古代"满门抄斩"和"灭九族"是有区别的。
灭九族丨针对犯人家族血缘关系。一说上推四代+下推四代+犯人一代。一说 父四族+母三族+妻二族。一个大家族,从堂亲到表亲全部被株连在内。这是古代最狠刑罚。
满门抄斩丨主要针对犯人家庭,整个大家庭亲属,包括一起生活的家丁。只要和犯人一起稳定生活的人,不论姓氏血缘,只论同居关系,成年男性一律抄斩,未成年充仆。
犯人女儿能否逃掉?分三种情况。
①已婚配或订婚 犯人女儿都算外姓人家,不受原生家庭牵连,可以全身而退。
②犯人女儿已过继给外姓无论婚配与否、成年与否,都算作别人家的女儿,不受原生家庭影响,可全身而退。
③犯人女儿未成年或未婚配 发往宦官之家为奴,在明朝也有发充教坊司的做法。
可见,即便"满门抄斩",女性家属通常不会被抄斩,但命运或有不同。特殊情况不好说。
另律例还有追加规定 对于"满门抄斩"之罪,知情藏匿者,斩;捕获罪犯者(逃匿中),均有封赏等(还有其他细则)。可见封建律例之厉,犯人一旦被定为"抄斩",逃无可逃。
其他网友回答:犯满门抄斩罪,犯官家的
女儿很难逃走,这与自身
条件有关,女儿身体娇弱
只能缚手就擒。男人逃掉
的可能性较大,比如:薛
家将里薛刚,呼家将里二
兄弟,还有吴孑胥就从楚
国逃到了吴囯,十年后借
兵十万杀回楚国报仇又杀
了楚平王后人一家子孙,
还挖墓鞭尸。这是最成功
的例子。
其他网友回答:看娘家人或者婆家人在古代女人有个好处,尤其是门阀世家时代,一般情况下,一个大家族满门抄斩,那么他们的女儿嫁出去了你还追究,你这是想把另一家主母也砍了?你这是一次性得罪两个大家族,皇帝也受不住。反过来亦然,你们满门抄斩别人,把我女儿也砍了,你这是打我脸???
其他网友回答:满门抄斩是古代针对一个家族的极刑,从牵涉范围来看,比诛九族要轻一些,但因为这种刑罚的残酷性,统治者也很少会判处将某人满门抄斩,因此,在历史上可借鉴的案例并不多。
上天有好生之德,所以即便是被判处了满门抄斩,或者是诛九族的极刑时,这也并不代表要将某个家族赶尽杀绝。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满门抄斩的人家,一定年纪老人和孩子是可以免于处刑的,而年龄的划分在不同的朝代,规定也是不同的。
在周朝8岁以下的男孩,7岁以下的女孩,年满80岁的老人即便有罪,也不能处以死刑,70岁以上的老人不能被罚为奴隶,但可以处以刑罚;魏晋南北朝时期,14岁以下的孩童,70岁以上的老人应该从宽处罚,年龄不到9岁的孩子,年满80岁的老人,除了杀人罪,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相对完善的唐宋时期则规定,年纪在15岁以下,70岁以上被判处流放以下的刑罚,可以花钱赎罪,不满10岁,和年满80岁的老人只要不是犯谋反罪的,可以上奏皇帝减轻处罚,通常是死罪改为流放,90岁以上,7岁以下的犯了死罪,可以免除处罚,因谋反被判处死刑的除外。
这些从宽处理罪犯的法规,对待满门抄斩的罪人同样适用,但问题在于通常被判处满门抄斩的犯人,他们犯的罪行几乎都是谋反罪,所以,虽然有这些从宽处理罪犯的规定,对待满门抄斩的犯人也同样适用,但大多数时候却因为他们犯的罪行是谋反罪,进而导致相关的法律条文失效。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犯罪者的女儿是孕妇,在这种情况下孕妇可以等到生育之后,在执行死刑,而她的孩子属于年幼者,父亲,祖父只要不是因为谋反罪,被判满门抄斩的,就可以免于处罚。因此在古代被判了满门抄斩的罪犯,他的女儿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是可以免于死刑的。
其他网友回答:满门抄斩,女儿咋能逃过?恐怕是姑家姨家舅舅家,姥姥家都会受牵连,三代宗亲应该是诛灭,试问任何时代,翻身做主的不会如此,斩草要除根这是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则。
其他网友回答:满门抄斩其实是近代词语,出自于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
看你抓进县里去杀头,——满门抄斩,——嚓!嚓!
当然,词语虽然出自近代,但并不能说明古代没这个事,实际上,满门抄斩对应着一种叫夷族的古代刑罚,具体点,我们通常听过的夷三族、诛九族,就是那玩意
题主问题古代满门抄斩女儿是否能逃掉,估计是想问夷三族诛九族时,家族女性是否和男丁一起被砍头吧正常一点的说,夷族其实是一种连坐刑罚,这种罪名只涉及谋逆、叛乱大罪,因为统治者认为惩罚一人不足以惩戒,也不足以警示他人,索性让犯人族属也受到株连一同受罚,正所谓杀鸡骇猴嘛
夷族是否杀光,目前只能证明判处夷三族时,受牵连的男丁基本上是跑不掉,女丁如果并没有参与只是受到牵连,可能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一般会处以发配教坊司,或者发配边疆之类的惩戒……有时候,某些男丁也会得到赦免
以贾充岳父一家为例
254年,贾充岳父李丰,当年的曹魏中书令,因为谋划刺杀司马师失败,就被司马师以谋逆罪名判处夷三族之刑。如果满门抄斩真的是满门抄斩,这李家应该死绝才对,然而并没有
首先活下来的是李丰的闺女李婉,当年李婉已经嫁给了贾充,判决下来,李婉并非死刑,而是流刑,被流放了乐浪郡,司马炎以晋代魏后,大赦天下,李婉又回到了都城
其次活下来的是李丰的儿媳妇,他儿媳妇大有来历,是魏明帝曹睿的闺女齐长公主。驸马杀了,公主被离异,活了下来
因为齐长公主缘故,她和李丰儿子李韬所生的三个儿子,也得以幸免
诏书:"齐长公主,先帝遗爱,原其三子死命。"于是丰、玄、缉、敦、贤等皆夷三族,其余亲属徙乐浪郡
从上头案例可以看出,满门抄斩之下,女儿是可以逃掉的。当然,受不了侮辱,自行了断,那就另外说了
其他网友回答:古代 一般都是犯十恶不赦这样的大罪过才会被满门抄斩。十恶是指:一谋反;二谋大逆 (谋大逆是指预谋破坏宗庙、山陵、宫阙的行为);三谋叛;四谋恶逆(杀害直系亲属或兄弟姊妹、夫及夫直系亲属,或殴打祖父母、父母的犯罪行为);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按照大明律的规定: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从法律就可以看出来,即使谋逆大罪,满门抄斩也并不是一家子全部杀光,还有几种是不杀的,处罚也不一样: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妻妾及未出嫁的女儿、姐妹不杀,但是要做功臣之家的奴才,家产全部充公,已经定亲的还没有嫁的男方家带走,已经过继给别人的,结了婚的都不受牵连。
从汉开始,历代都是以儒家思想治国的,所以有罪不及妻孥的说法,男主外女主内,女性一般不会参与政事当中,也没有能力东山再起报仇,不杀女子也显示了当权者的仁德,但是会让她们为奴为伎加以侮辱。著名的梁红玉就是父亲有罪,被罚没成了官妓。
朱棣篡位后,建文帝的旧臣被杀3000人,方孝孺被灭十族、齐泰、黄子澄被灭九族,户部侍郎卓敬被灭三族,吏部侍郎练子宁全家被杀害。朱棣也没有处死他们的妻女。
朱棣给这些人的妻女做出了两项安排。第一,配给象奴。明朝皇宫里有驯象所,“以供朝会陈列、驾辇、驮宝之事”,负责驯象的人就是象奴,他们身份低微,出身贫贱,而且大多数是“蛮夷”。朱棣将官宦人家的女子许配给象奴,就是在侮辱、报复这些自命清高的士大夫。
第二、充入教坊司等机构为奴。教坊司原本是负责宫廷音乐、歌舞的机构,可是后来还负责一些其他业务,逐渐成为官办妓院。
方孝孺的妻子郑夫人及两个女儿为了不当官妓,投水而死,齐泰、黄子澄的家属就被投入教坊司中。
后教坊司的官员禀告:有奸恶齐泰的姐并两个外甥媳妇,又有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一夜二十条汉子看守着。年小的都怀身孕,除夕生了小龟子,又有一个三岁的女儿”意思是每人每天接客二十次,小的怀了孕,生了一个儿子,一个女儿。
朱棣得到奏报后说“小的长到大,便是摇钱树儿”。女孩长大后也要在教坊司接客替他挣钱。连鲁迅先生都说,朱棣的行为“凶残猥亵”。直到明仁宗朱高炽即位,下诏“建文诸臣家属在教坊司、锦衣卫、浣衣局及习匠、功臣家为奴者,悉宥为民”。这些女子才被放出来做了平民。所谓生不如死,大概就是如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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