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这批业主允悲!
这件事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的时候西安楼市哀鸿遍野,房价不涨反跌,开发商资金吃紧,为了回笼资金,因此想出了在未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低价预售给消费者,于是这批购房者很多全款付款。但没想到开发商有了资金,房子盖起来了,西安的楼市却火了起来,当时几千块钱的楼盘如今涨到了15000多元每平米。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开发商开始要求毁约了,别再说什么契约精神了,这些商人根本就没有。
2003年的时候最高法院解释过这样一段规定:如果开发商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就销售,并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确保购房者能拿回购房款);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证的,可以认定有效(即拿到了预售证,购房者还是可以拿到房子)。
这家起诉自己的开发商,恰恰属于到现在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于是法律生效,购房者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开发商退回本金,收回房子,重新高价销售。而自己也只能无奈的选择现在西安房价高高在上时重新买房。
当然了,我们在服从法律的同时,也要明白,这样的开发商并不是一个,而是有很多,至少在我生活的西安有很多开发商都这么干了。这种行为严重侵权了购房者合法权益。
哪里有房价低迷时让消费者帮忙,房价上涨了就反悔的道理,如果这样的话,业主们是不是可以在开发商房价降价后,要求开发商赔偿呢?我们买房子,还是多观察多对比,未取得预售证的企业,千万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否则后患无穷。
另外,建议严厉惩处这类未取得预售证的房企销售房屋行为,否则难以平民愤。
(文/阿冰)
其他网友回答:该判决表面上符合最高法解释,但实质上适用法律错误。预售许可制度设立的本意及最高法解释的本意是最大限度保护在商品房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小业主。据公开信息,其他房源已取得预售许可备案,为何这几套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程序是依开发企业的申请而启动,不是政府或小业主可主动控制的。如果开发企业不申请,怎么可能取得许可?法院应当审查这几套为何至今未取得许可。如房源本身符合条件,纯系开发企业故意而为,根据诚信原则,应当保护小业主。这种令人大跌眼镜的判决,其实和掏鸟的判决一样令法律失去尊严。
其他网友回答:感谢邀请。
关于开发商举报自己胜诉。个人看法:由于西安市房价从2017年开始疯涨,对开发商来说,合同违约,返还购房人购房款,然后重新出售可以比原来多100万左右,开发商愿意违约。法院判决也没有问题。(涉案合同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在就算房管局处罚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房。罚款金额肯定小于开发商违约获利金额)。所以开发商不怕处罚。但是当时购房人受到了损失。(当时买房的钱,现在买不了房了,每平方大概涨了8000元——1万)。购房人可以起诉开发商(虚假宣传,涉嫌诈骗等等)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建议:房管局加大处罚的力度。(开发商获利100万,房管局罚开发商500万,理由是无证销售),禁止网签等。只有这样,才能在以后减少类似的事情在出现。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了。
其他网友回答:西安的房价从均价六七千还不好卖出去,到现在一路狂飙到一万多两万的价位还一房难求,水涨船高的房价让人眼红。开发商们以前使了吃奶劲儿卖房子,现在回头一看,后悔的肠子都黑了。
今年以来,已经发生过很多开发商“违约”,要求撕毁购房合同的事件,要么要求购房者补上差价,要么要求合同作废退款。可以说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积极开动脑筋,无所不用其极。
这次这个开发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更是在这条路上达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为了毁约,不惜“自残”,举报自己无证销售,还把购房者告上了法庭,简直叫人大跌眼镜。买房者明知没有预售证还选择了购买,当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呢?当然是开发商。对于现在的开发商来说违约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区区几十万罚款,他卖半套房就可以赚回来,可是这个损失放在购房者的身上则几乎是无力承担的。
开发商胜诉看似合法,但实际上却在助长这种毫无契约精神的“耍流氓”行为。
在这里也要告诫购房者,买房时擦亮眼睛,不要听信奸商一面之词,一旦发生纠纷自己也难逃责任。
其他网友回答:这不典型的无赖行为吗?真的是拿这种人没办法了吗?我们不是应该保护好人吗?开发商把人当猴一样耍,简简单单设个套,轻轻松松就得逞,耳旁仿佛听到那首歌“我得意的笑,又得意的笑,把酒当歌趁今朝……”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脸。原本房子不具备出售的条件,而开发商卖给了客户,这应该怎么定性,欺诈消费者?非法集资?……当事人是不是应该控制起来?要不都说房地产是暴利呢!按当年的价开发商肯定不亏,这一平方凭空涨了近万,这都是净利润啊!“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信用在当下真的就一钱不值了。关键是开发商明目张胆地举报自己违规销售,怎么就这么有恃无恐?违规对他们来说就一点儿影响都没有?违规反而对开发商有利,这真的不合逻辑啊!搞不懂……
其他网友回答:这是明目张胆地耍无赖,为了利益最大化,开发商竟然选择了“自己告自己”。更令人吃惊的是,开发商竟然胜诉了。
我想,下面这段话最能直接体现这其中的原因:
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
利令智昏已经不足以形容开发商的手段了,唯利是图才是他们的真实写照。
两年前,一平方米几千块,还得追着客户求着客户买房,因为开发商需要回笼资金,需要把房子盖完。现在,一平方米涨到了一万五千多块,买房者络绎不绝,房源供不应求,开发商嗅到了金钱的味道,果断丢掉了诚信和道德。
现在,这家陕西西安的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销售,作废《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为的就是把卖出去的房子低价收回,然后按照现价出售。
开发商这样有恃无恐地耍赖,想必是有底气的。因为单从法理上讲,此举存在很多说不通的地方。
1,如果开发商和12名买家之前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那么开发商就属于单方面的解约,应当加倍赔偿购房者。
2,如果真如开发商所说,两年前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把房子卖给这12位买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甚至存在欺诈,这些买家可以依法起诉开发商。
3,如果违法成本如此低廉,只会助长开发商的恶劣行径。要知道,开发商可不止这一家。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己告自己而且还能胜诉,这样的结果令人感到悲哀。那12位买家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人会说,这12位买家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却想贪图便宜买房子,也算吃一堑长一智吧。
要我说,开发商的卑劣手段着实可恶,但他们的手段能够通过法律实现才是真正的悲哀。
其他网友回答:<2>1、为什么要“举报自己”?
据媒体报道,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一楼盘所售房屋,并支付全款。两年过去了,开发商却以当时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对此,消费者无法接受,认为开发商此举完全是由于近两年房价水涨船高,试图废止此前合同,以如今的高价重新销售。目前,当地法院已经受理涉及12套房屋的系列案件并相继开庭审理;
2、这个到底是谁的责任?据悉,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仅有四证,貌似缺乏《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个当然是开发商的问题和责任,无证销售,难道不应该罚款吗?监管也不管吗?而购买者呢,明知道是无证销售,还要去买,难道也没有责任吗?或许,这就是本身很明了的事情,因为种种变故,被有心人钻了空子……
3、这种损失谁来承担呢?“举报自己”的开发商胜诉了,或许会因为之前的无证销售而被惩罚,但是之所以还有“举报”就是结果还是好的的原因。而购房者呢,当时几千元的房价,现在2万元你,这种落差,这种“损失”又该谁来承担呢?
4、这种事情可谓之奇葩开发商起诉自己还胜诉的事儿或许并不多见,这种事件的发生和当下火爆的楼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本着事实、依旧法律来判别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脱离实际、有所扭曲的事件背后,包括正义的法律面前都给予了胜诉的判别,也确实是比较的奇葩……
其他网友回答:一个没有契约精神的企业,一个过河拆桥的企业,注定是走不长远的,希望潜在的购房者能看到这则新闻,用脚投票!
两年前,面对着无力的房市,深陷资金泥沼的开发商闻天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偷偷违规销售,并与12名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缓解了资金压力,活了过来。两年后,风云突起,房价从当初的几千元上窜到1万多元,开发商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其中一名购房者李女士告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就是自己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再也顾不得什么吃相难看,也顾不得什么形象了。有的企业花费万金去做广告、做公益,为的就是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而这个闻天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自揭家丑,自毁契约,两相对比,高下立判,什么叫企业家,什么叫商人,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本来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为了保护购房者利益的,没想到却被这个闻天公司钻了漏洞。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房管部门多次督促,但是小区的预售证就是没办下来,但是就在判决后的6月8号,预售证如约下来了,真是“此中有深意,欲辨已忘言”!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这样的企业,既然它出此招数,难道不应当没收其违法收取的房款,难道不应当再并处罚款?但是据了解,开发商只是被罚款70多万元,违法的成本如此低廉,难怪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毁约!
大家购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假如当时不买这家的房子,而是买了其他房子,就不用像现在这样,起个大早,赶个晚集了!
其他网友回答:这样的开发商无底线,为了金钱毫无诚信!如此的判决,实在有伤做出判决单位的公信力。
其一先说开发商。既然开发商一直都在无证售房,那么为何迟迟不去办证。现在房价涨了,要收回房屋。那如果房价跌了,购房者可以把房子退给你不?市场经济也不能毫无底线,肆意撕毁合约。敢问诚信何在,不怕关老爷拿刀劈你么?
其二对于这样的判决,我只能说纯粹的教条主义。严格抠法律字眼,是没错,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售房合同是无效。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平正义,不是为了在天理国法人情中寻求平衡么?这样的判决有没有考虑过小业主的感受啊?人家可是全款购房!对别人重新购房,多付出的成本,总得给个说法吧?对开发商的行为总得谴责一下吧?如此这样,才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吧。
其三对于建设部门。现在开发商无证售房的事实已经坐实了,那你们可以处罚一下么?
其他网友回答:根据目前已知情况,对此类案件大约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即便合同无效,作为开发商属于明知无预售资格而预售,致使造成买方认为自己已有房屋而不再购买房屋,因此,作为有过错方的开发商仍应赔偿买方的损失。买方可以另行起诉开发商赔偿当初购房价与现价之间的差价。如此,开发商仍无利可图,不会再选择走这条路。如果再加上相关的行政罚款,则开发商更亏,可以完全杜绝开发商的此类无赖行为。
2、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预售条件,但怠于行使申请权,则可视为开发商已经具有预售权,从而买卖合同有效。
3、预售制主要是为了保护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的,因此,开发商无权主张,可驳回开发商诉请。
个人以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第一种最有可能实现,最符合法律意旨,也是最公平和最有效率的方法。否则,开发商的不良、购房者的不辜、法律的公平正义均无法完全得到解决。
详查事情经过,再作如下补充说明:
据《澎湃新闻》:2018年6月8日,开发商134套房屋一次性取得预售证,之前曾以除涉案的12套之外的房屋申请预售证,未得到批准。由此可知:
1、开发商是已经具备预售条件,但利用其自身优势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购房人重大利益可能遭受损害(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项规定作出于2003年,基于的情景是购房者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并不完全适用开发商作为原告的情形。
因此,综合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损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中无效合同的情景设置,本案正确的处理应当是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威海链 » 如何看待西安“举报自己”的开发商胜诉?
免责声明:本文由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