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机关调查过程中,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女嫌疑人会互相包庇吗?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小双是王区长的情人。他们俩一起受贿的事情,小双还是招了。

其实要回答题目中的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提到博弈论中一个经典的例子,“囚徒困境”。

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监狱,不能互相沟通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十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凿,二者都判刑八年。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

在很多案件中,审讯人员就是利用“囚徒困境”,瓦解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从而侦破案件。王区长和小双的这个案子,就很典型。

调查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王区长收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大笔贿赂。为不打草惊蛇,调查人员决定从外围开始调查。调查发现,王区长确实利用职权为开发商谋取了利益,但是王区长本人和他家人的银行账户上都没有收到过大笔的资金。调查人员找来这个开发商,开发商证实,王区长确实给他帮了忙,并且让他把300多万元现金交给了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小双。

坊间多有传言,说小双是王区长的情人,调查人员也有所耳闻。一搜查,果然在小双家的床底下找到了这笔现金,王区长和小双随即被分别关押了起来。当调查人员对他俩进行讯问的时候,问题出现了。王区长说,“我和小双就是普通同事关系,我根本不知道这笔钱的事,她家里的钱跟我毫无关系”;小双说,“王区长是我的领导,我很尊重他,绝对没有不正当关系,这笔钱是开发商借给我的”。案件陷入了僵局。

调查人员决定以小双为突破口,帮她分析利弊:“钱是从你家里搜出来的,而且开发商已经说了是送的钱,不是借的钱,王区长想全身而退,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你可要考虑清楚,不要把责任都揽在自己身上”。小双思来想去,决定不当这个背锅侠,痛哭着供出:王区长和自己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这300万是开发商送给王区长的,自己只是代为保管。

王区长这边呢,还是一口咬定,“我跟小双不是情人,小双收的钱跟我没有一点儿关系”。至此,“小双到底是不是王区长的情人”就成了能不能对王区长定罪的的关键,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授意请托人把钱财交给自己的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情人”就是特定关系人的一种。

调查人员再次找到小双,让她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跟王区长是情人关系的细节。小双提到的两个问题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一是某年圣诞节他俩在一家酒店开房,使用了酒店房间里的安全套;二是有一次他俩中午在办公室发生性关系,被一名同事撞见了。调查人员从这家酒店堆积如山的票根中找到了他俩开房并消费安全套的记录,又找那名同事取了证,确实撞见过王区长和小双的好事。

虽然王区长仍然拒不承认,但法院还是依据其他的证据,认定小双是王区长的“特定关系人”,最后以受贿罪和另外两个罪名,判了王区长十几年刑。小双呢,跟王区长构成共同犯罪,但因为是从犯,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得到了从轻处理。

总之呢,嫌疑人因为涉嫌犯罪被羁押后,本来就处于沮丧、无助的状态,对同伙会不会抢先如实供述又持猜疑的态度,再加上审讯人员使用一些攻心战术,是很难做到不互相揭发的。

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才能过得心安理得。

大家说,对不对?

其他网友回答:

这个要分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女嫌疑人,如果他们涉嫌的罪名是共同犯罪,会彼此“包庇”。与其说是“包庇”,不如说是自我“保护”。共同犯罪,把别人供出来,基本上也把自己给“卖了”。但是也有为了“坦白”从宽处理,把所有事情一股脑全抖出来的。

如果共同犯罪之外还有其他犯罪,很多人不但不“包庇”,还会举报,争取立功,以期对自己量刑有好处。这个时候,他们已经顾不上是什么关系了。他们所想的是对自己好一点,就得对别人狠一点。

说来也奇怪哦,举报立功的,一般常见于职务犯罪案件。

其他网友回答:

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女基本都不会互相包庇。很多案件,特别是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基本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存在,并且还都交织着金钱、物质往来的腐败,在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于证据链条的证据比较完整,包庇的空间很小,再者是因为量刑,人的求生欲望太强,包庇了别人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并且还要承受做伪证的责任,一旦查实,罪加一等,所以说代价很大。

其他网友回答:

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存在互相包庇。但是,要求他们主动说出来,就要看他们之间有多少感情基础!

标签: 正当关系 包庇 嫌疑人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