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出现的一系列现象,有关的法律条文,你有哪些意见?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物业合同签订应该引起重视,业委会主任一个人就可以签订了,造成广大业主不知情,没参与。但是物业费还是由广大业主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也是造成目前矛盾的焦点。如何解决呢?建议签订合同分两个阶段,第一次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让广大业主充分发表意见。第二次在小区五分之四业主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个体合同的基础上,再由业委会主任代表小区跟物业公司签订。这样子的操作一般来说会更科学更合理更能化解一些尖锐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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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以老百姓为中心!业主花钱买商品(服务)在正常不过的商业行为,不要搞捆绑不要搞垄断不要搞一刀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地方街道政府对业主成立业委会有指导作用:但是很多时候街道直接委派社区去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是一门学科 很多社区也不太懂 甚至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如何指导前提是自己得知道得懂否则只会事与愿违。不可否认物业工作对社区基层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社区对物业的定位不能与广大业主对物业的定位有偏差:物业公司是业主花钱为业主服务的,不是社区的管理工具 否则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一定要从老百姓角度!去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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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物业服务公司怎样进驻小区必须有业主委员,去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方可入驻。入驻之前业主委员会必须拿出书面条件,向相关物业服公司进行竞标,中标物业服务公司方可入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了业主是主人,物业只是为业主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只是在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规定之下,开展相关服务。物业服务内容不能超出业委会相关规定之外的工作内容。这好比业委会是建设单位,物业是施工单位,物业的相关工作必须遵守业委会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的物业公司才能得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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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且不去评论有关的法律条文,有什么意见?老百姓想问题是简单的,并不想把自己卷入烦脑浪费时间上去,因为平常家庭的琐事都够忙的。小区进驻物业公司是服务性收费单位,一定要按照法律的程序去组织开展,一定要树立公正、公平、公开这个平台,使小区居民心安理得接受物业的服务。反对恶意侵权行为。和谐社会共同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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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业委会不作为的行为,做出处罚。很多行为如果由业委会出面协调,可以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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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区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电梯楼1元,小高层0.4元,小区正常运行。你来干你能发财吗?门卫月工资2000元,每天当班12小时,这个钱不好挣!

市场经济,谁受益谁付费,市场经济规则,没有白干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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