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赡养年迈父母天经地义。但是并没有说女婿应该给岳父岳母养老。80、90后以独生子女居多,双方的老人都要赡养。作为女儿和女婿既要养自己父母,也为岳父母养老,这其中是付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使只有一方的精力必然会影响对家庭义务责任的投入(除非赡养老人AA制)。如果岳父岳母有儿有女,财产给儿子,又让女儿来负责为自己养老,又不让女婿继承岳父母的财产,女婿因为得不到财产,所以也不愿意为岳父母养老。
岳父母要求女儿养老女婿承担为自己养老,那么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就要一碗水端平。这方面做不到共同对待,就不能痴心妄想,妄想让女婿来赡养自己。如果女婿也接受了岳父母分配的财产,那就需要尽职尽着跟儿子一样的养老了,不可推脱。
法律鼓励女婿对岳父、岳母尽赡养义务。《继承法》第十二条就是这样的鼓励性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其他网友回答:因为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1、做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性的法律,2017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做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以上就是三部基本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做出的基本规定。
二、怎样正确理解子女对老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呢?应该特别强调的是: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伴随终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2、对“子女”这个概念,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即不论子女是男的,还是女的,都应该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为是女儿或者女儿的远嫁,而解除赡养义务。现实生活中,有儿有女的老年人,认为女儿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独生女儿运嫁,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实都是错误的。3、从严格法律的角度讲,女婿固然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直接义务,但作为女儿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女儿赡养父母时,做为女儿配偶的女婿,应当协助。最起码:做为女婿,对岳父岳母承担着间接的赡养义务。这种规定,对于独生女儿的配偶来说,实质上几乎等同于直接赡养义务了。其实,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自然延伸而己。4、在法律上负有赡养义务,并不见得就有赡养能力。客观地承认这一点,现实地处理这样的情况,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很有现实针对性。
三、那么没有赡养能力条件又是什么?现实生活中,遇上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又该怎么处理呢?2016年10月,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稍微解释一下:法定义务人,是指法定抚养人、法定扶养人、法定赡养人;相应地,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无抚养能力、无扶养能力、无赡养能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法定赡养人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等情形时,才可以认定法定赡养人没有法定的赡养能力。毫无疑问,这个条件是十分严格的,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确实不多。这是民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当然有法定的效力。因此,千万不可对无法定赡养能力做扩大的解释,或者凭空想象,推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那么,如果法定赡养人确实没有赡养能力,又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之内,按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家庭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解决了。
四、从法律上来说,岳父岳母老后,女婿需要赡养老人吗?题主提出的问题,已经在上面的论述中提到了。下面,我简单地概括一下。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法律并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直接义务;但又规定,岳父岳母的法定赡养人(即其儿子、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其配偶(即儿媳、女婿)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可以说有间接的赡养义务。这对只有独生女儿的岳父、岳母来说,意义重大。对独生女儿的配偶来说,这与直接的赡养义务,事实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写到这儿,我突然记起一个亦庄亦谐的比喻:一对夫妇,养了一盆花,多年施肥浇水,精心侍候了二十多年,眼看可以收获成果了,却叫一个突然闯入家中的王八犊子连花带盆一起端走了。这个王八犊子,就是女婿。
娶一个媳妇,意味着对一个家庭的完全接纳和承担责任。对于有年老的岳父、岳母的独生女儿的女婿来说,尤其如此。人活在世上,不能仅满足于履行了法定义务,还得传承传统的公序良俗,勇于承担应尽的责任,待人有情有义,尊老爱幼,这才是一个大写的人。
其他网友回答:从现实社会观念而论,女婿一般不赡养岳父岳母。女婿可以看在老婆面子上,出于同情心,帮岳父岳母一把赡养二老。但是岳父岳母有儿子应该归儿子赡养。如果归女婿赡养,那么岳父岳母的财产应该由女儿女婿继承。以前有人问:儿媳妇应不应该赡养公公婆婆,法律上没有规定媳妇赡养公公婆婆,因此女婿同样没有义务赡养岳父岳母的权利。
儿子女儿有赡养义务,女婿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但是岳父母如果没儿子来女儿家养老完全付合法律,女婿无权巨绝。
其他网友回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老婆有赡养父母的责任,那么作为女婿同时也有这个义务。
这个问题不能从法律上来讲,得从道德来讲。
现在家庭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双方家庭的老人,都需要赡养。这是女儿跟儿子应该尽到的责任。其实国家也有很多养老扶持的经济政策,儿女需要做的其实嘘寒问暖和花时间来陪伴。
从法律上来说,岳父岳母老后,女婿确实不需要赡养老人;同样的道理,儿媳妇也不需要赡养公婆。
法律规定: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也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也没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案例充分说明了只要儿媳妇对公婆尽到的赡养义务,公婆的遗产儿媳妇也有继承的;女婿赡养了岳父母,也有岳父母把自己的财产给女婿的。
在法律节目中就听到过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某地一老人,三个儿子,老夫妻一直跟小儿子和儿媳妇在一起生活。老人的小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儿媳妇没有改嫁,也没有招人,一个人带着儿子跟公婆生活在一起。
这个儿媳妇照顾了公婆十六年,在公公去世前,通过律师把自己的房子和存款都给了小儿媳妇和孙子。老公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小儿子都不在世了,小儿媳妇和孙子坚持给他们养老,而两个大儿子,没有一个愿意赡养他,老人对老大和老二儿子很失望,所以在生命最后时刻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小儿媳妇和孙子。
案列二,某地一位老太太,老伴过世后,两个儿子都不愿意让老母亲住在自己家里,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说没时间照顾老人。
老太太一个人住在家里女儿又不放心,所以最后女儿接老太太到家里,跟女婿两个人赡养老太太。老太太在女儿家里住了六年,两个儿子儿媳妇没有看望过老人,过年时也不接老人回家,依然让老人在女儿家过年。
老人去世前,直接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女儿女婿。老人去世后不久,女儿就把房子卖掉了。但是老人的两个儿子因为没有得到老人的遗产,跟老人的女儿女婿打官司,而且把老人的女婿打伤了。
老人的儿子因为打伤了老人的女婿,所以,不仅争夺遗产的官司打输了,而且老人的儿子还被拘留了几天。
有些事情必须用法律来解决,但是有些事情就不能用法律来强制。比如说女婿是否赡养岳父母的问题。如果作为女婿一味地强调,我从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义务赡养岳父母,那么好,媳妇可以问问你,你既然不愿意赡养我父母,那么法律规定媳妇也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你爸你妈老了我也可以不赡养,到时候别说我不孝。
要知道女婿另一个角色是儿子,作为儿子,你只要不要求你媳妇赡养你父母,你就可以不赡养你媳妇的爸妈(岳父母),这样公平合理。
其他网友回答:岳父母年老后,女婿需要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如果仅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女婿是没有赡养岳父母义务的,但这种问题不能放下传统美德仅从法律去考虑。如果亲人之间只拿法律标准来衡量,就去失去亲情,剩下的只有冷漠了!
一、妻子在世时,女婿有协助赡养岳父母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妻子在世,女婿只有协助妻子赡养岳父母的义务。至于女婿如何协助,那是夫妻分工的问题,可以出钱购物,也可以在生活上照顾。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妻子去世后,女婿是否要尽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仅是道德要求不管岳父母是否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也不管岳父母是否有其它子女,只要女方去世,男方连协助赡养的义务也没有了,这与丧偶儿媳是否赡养公婆的道理是一样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岳父母有其它子女能够承担起赡养义务的,也不需要女婿来尽主要赡养义务。与岳父母感情较好的,只要逢年过节、生病住院时去看望照顾一下,也就是好女婿了。我们经历了“一孩化”的年代后,岳父母没有其它子女的情况也会经常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女婿就要承担赡养义务。这也仅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三、社会鼓励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妻子去世后,岳父母没有其它子女的,女婿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特别是有外孙子女的情况下,这些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四哥有法说”需要提醒大家的,如果岳父母有其它子女的,丧偶女婿承担赡养义务时,最好是从感情出发、发自内心、看淡利益,做 好不继承遗产或者少继承的打算,否则结局会很惨。法律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什么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岳父母与女婿一直生活在一起,可以!如果与其它子女尽了同等或者相近的赡养义务,就不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它子女不打算将遗产分给女婿的,女婿再争也没用。在这种情况下,女婿尽赡养义务的应考虑到这些问题,要么把遗产分配问题事先商定,要么自己就不要打算去争遗产,仅是发自内心的去孝敬岳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束语:作者在此奉劝可能面临这样问题的老年人,有些话还是说在前边的好,免得百年之后给子女留下纠纷隐患。
其他网友回答:为什么不能善养岳父岳母,男方的父母是父母女方的就不是了吗?没有他们你拿来的媳妇,同等对待老人是每一个人该有的行为吗?如果这样都不行那么法律究竟为谁说话的~
其他网友回答:看了这个问题我说两句。
现在是独生子女成年了,
独生子女也是和大家一样。
都要面对父母养老问题。
孝顺父母是每个人都要做的事。
人呀,都是双重父母。
什么是双重父母呢:
自己的爸爸妈妈是父母。
岳父岳母也是自己的父母。
自己的爸爸妈妈是父母。
公公婆婆也是自己的父母。
人要找到自己的位置。
自己即是子女也是父母。
人是一代一代繁衍下来的。
岳父岳母的养老问题,
就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
夫妻是要认真对待父母养老问题的。
那一位边父母都要夫妻两个人共同面对。
既然是夫妻,女婿就应该有赡养义为。
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我不研究。
我是从做人的角度说问题。
人只要知道自己有双重父母,
就不会出现这些疑问了!
我是爱管闲事的人,我说出道理你扪心自问。
孝顺父母天经地义!
中国的社会已进入老龄化阶段。再加上前几年计划生育的原因,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独生子女,他们的任务很重,要负担赡养四位老人的任务。
这位网友问,从法律上来讲,女婿有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责任?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的责任,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公婆婆的责任。
但是夫妻存续期间,是一块整体。因为女儿有赡养自己父母的责任,这是法律所规定的,那么女婿就成了连带责任。因为你们夫妻在生活期间,不可能把金钱分开,是要放在一起的。因此说,女儿花钱赡养自已父母,就等同于你赡养岳父岳母了。
你赡养自己的父母,儿媳也跟有连带责任一样。不是说你自己的父母重要,岳父岳母就不重要,都是一样重要。
还有,由于计划生育在原因。很多独生子女是女孩,家中没有男孩。这就成了女儿唯一赡养老人的责任。女儿不管,那么让谁管,还有女儿是唯一的家产继承人。
还有的女婿说,在我结婚时,岳父岳母跟我要了彩礼,因此,我没必要再赡养岳父岳母。这个想法是不对的,要彩礼,跟赡养岳父岳母没有必然的联系。
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而且赡养老人都是相互的。你对岳父岳母好,你的爱人就对你的父母好。不要要求你的爱人只对你的父母好,而你不对她的父母好,这种想法是行不通的。不要有大男子主义或男权行为。
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女婿,对待岳父岳母比对待自己的亲爹妈还亲,成了社会的楷模。我们年轻人要向他们学习,把双方老人都一视同仁。要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让老人愉快幸福的度过晚年。【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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