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老百姓抱怨暖气不热,投诉也不管用,到底热是不是商品?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程度都存在这个现象。

热究竟是不是高品,我认为热是用燃料转化而来,从中还有人工,所产生的费用谁出,如果单位有福利的话可以报销这笔费用,相反单位没有这个能力,又谁给解决呢?那只好自己实报实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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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要是把热也当做一种商品来买卖,真的是社会的悲哀!今后是不是呼吸空气也要收费啊?因为国家投入巨资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与提高百姓室内温度、改善居住条件都是一样的的道理!

供暖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才对!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都是由国家投资,供暖为什么不可以呢?

我们平时用的电、自来水是要收费的因为那是人为制造出来的,作为商品买卖理所当然!而寒冷是一种自然现象,在改善过程中实在是不应该向百姓收取费用!您觉得呢?大家不妨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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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心而论,哈尔滨的冬季供暖不同地点差别很大,有的地方很暖和,有的地方得穿棉袄棉裤。搞不太懂,都是哈尔滨市区,都是用烧煤取暖,差别咋这么大呢?

最让人生气的是投诉的问题,每年都公布投诉电话,真有问题时也投诉了,但等着等着就没消息了。我们小区的二次换热管理与供热收费的不是一个单位,二次换热管理的说供热单位给的温度不够,供热单位说是二次换热的事,打不清官司。每年小区的人都给公布的投诉电话不知打了多少次,问题也没解决。

热既然是商品,老百姓热费也交了就应该满足需要。冬季供暖也是民生问题,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把供热工作做好,接待投诉的管理机构也应该承担起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执行的责任,让每位市民感受到身和心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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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付钱他供暖,热应算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与其他商品的不同是:普遍共同使用,基本每家都用全民共用;很季节性,夏天不用,供暖期用。热能既是商品也是社会公共事业,惠民行业,服务业,象其他商品一样必须保质保量。供热公司的运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受国家专门法律条文制约,必须把供暖搞好,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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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是个极特殊的商品,虽然说不是强制买卖,当你家庭冬季需要的供热时必须要买的,当你交上供热费时供热多少度你又说了不算,而是供热单位说了算,所以东北供热单位与买热住户永远是有矛盾的,供热单位要挣钱盈利开工资要发奖金的,所以供热单位一个月少烧几十吨煤,供热站多打凉水少供热水都是盈利手段,东北人南下买房子确实有一部分人跟供热是有关系的,当人们生活离开供热问题,永远不会因此事去头痛而烦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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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快近12月份了,暖氣只是温的,不热,到12月天大冷了才热,過完春节後馬上暖氣又不热了,還是温热,我们花錢买一冬天的热,但只给半冬的热,這是為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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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是商品。供热企业不按规定供热,供回水温度温度不达标造成的。百姓花高温度的钱却享受低温度,省下线被供热企业揣进自己的腰包,只有安装热计量表,象水、电和煤气一样按表收费,用多少热花多少钱天经地义,既公平又合理,还能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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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沼气等等。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客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摄氏度。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度高于16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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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后用计量表数据收费,用多少热给多少钱,好多热力公司昧良心,交了钱不好好供热,各种借口各种理由,老百姓怨气冲天,需要政府部门介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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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去过不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标签: 暖气 管用 哈尔滨 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