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有死刑犯搞出了伟大发明被减刑的案例。
李红涛,1966年8月12日生,男,湖北省黄陂县人,出生于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家庭。在李红涛14岁时就被评为了“优秀青年”,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的第二名,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理工男。
随后在1984年考入浙江大学电子系,1988年和女友结婚,不过两年后就出轨产生婚外情。1992年因为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审查。他凭借着出色的想法和脑子,在监狱里两次成功逃脱,并在外重新犯罪。
的确,他非常聪明,被捕后还能逃狱两次,只是他对于挑战法律的底线,一次比一次恶劣,最终,法庭宣判了他的死刑。
而在死刑执行之前,他的脑子里都是科技和知识,他为了实践这些理论,恳求暂缓死刑,他有一项发明必须完成,那时候的中国,极缺技术型的人才,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而就是在这缓刑的2小时内,李洪涛发明了“无刷电机”。
这样令人惊叹的创造才能,国家实在是太缺乏了,最后将他的死刑改成了有期徒刑,看看他的表现再决定,之后的李洪涛总算老实了,只是潜心做科研,不再搞事情,又为国家发明了三项专利。李洪涛智慧的头脑,将他从死神面前救了回来,这也是少有的案例。
其他网友回答:<2>一马归一马
假如一个伟大科学家杀了人,如果判他死刑,人类科学可能停滞一百年,怎么办?当然功是功,过是过,该判还得判,该叹还得叹。
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多了去了,有些人的确在某些领域是天才,比如题主所说的科学家,同时他作为社会人,也有可能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比如题主所说的杀人。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正确的做法当然是该怎么判怎么判。假使因为他是科学家就不判,那么其它的革命家、政治家当然也可以不判,社会岂不乱了套?至于题主说判了他,人类科学可能停滞一百年,那真是多虑了。
一则咱们的科学不是不太发达,而是太发达了,二战以来,人类科学的发展速度不说是人类历史的总和,至少日新月异的变化简直令人惊异。据说,人类现在所造出的原子弹就足以毁灭地球上百次。要我说,科学,当然是应该发展的,但有必要发展得那么快吗?即使因为判了他,人类科学真停滞了一百年,这一百年,比起人类整个历史来讲,不过一秒而已。适当停滞,也许对人类并无坏处。
二则不要过分夸大个人的力量。我们虽承认杰出人物在人类发展史上的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按主席的话来说,好在历史是由人民写的,人民,唯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之所以能成为一个伟大的科学家,除了他自身的因素外,还有环境的作用。既然他能成为伟大的科学家,也就有另外的人可能成为伟大的科学家。现在地球上有七十亿人呢,离了你,地球照样转。甚至离了你,地球少了个负担,也许转得更好。就像咱们的将军县一样,给个机会,从金田村走出的各种王侯多的是。一句话,死了张屠户,还真不至于吃带毛猪。
总之,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是,一码归一码,即使功过纠缠,也不能混为一谈,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没啥难的,连主席都是三七开呢,何况题主提的这个问题。
还能怎么办,当然是选择“原谅”他啊!
可以对外宣称判他死刑,但是不执行或者找个人顶替,把他藏起来,不让他在公众面前露面,让他换个身份甚至换张脸都行。或者法院宣判死刑,然后国家元首出来宣布赦免他,这样他就能堂而皇之的无罪释放。操作方法有很多。
目前,全世界仍保留死刑并且还在执行的国家已经不足60个了,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尤其是发达国家当中,保留死刑的国家还没有一只手的指头多。如果现实中发生这样的事,那杀是不可能杀的。
我知道,这个问题下来一定有人讲李红涛/李洪涛的传奇故事,也就是那个“因发明无刷电机而免除死刑的人”,他被网民称为“最牛死刑犯”。
讲述李红涛故事的那个视频我也看过,当时就觉得不可思议,凭借我的直觉,我认为这是编造的,我就去查了一下,发现很多人都在辟谣或质疑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有人去搜索了当年的裁判文书,发现没有记录;有人去查了无刷电机的专利,发现李红涛化名杨红俊在1995年申请了“无刷电励磁电机”的专利,但是没有获得授权,在2001年就被标为“专利权的视为放弃”;而“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也根本不存在,所以李红涛获得“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的事也是子虚乌有。故事的硬伤还有很多,可谓漏洞百出,但是网民就是喜欢这种故事,多说无益。
所以李红涛/杨红俊的事迹被自媒体严重夸大和歪曲了。用他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明显并不合适,所以我来举个其他的例子。
二战中有很多科学家为Nazi办事,发明了很多先进的武器和技术,Nazi战败后,这些科学家本该以“反人类罪”判处死刑的,但这些科学家不仅没有判处死刑,反而被美苏英等国竞相抢夺,奉为座上宾,比如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著名量子力学大师海森堡。
海森堡为Nazi研发原子弹,因为他计算错误,背道而驰,但根据海森堡自己的说法,他是故意拖延Nazi研发原子弹的进程,对人类有功。不过很多人认为他在为自己开脱罪责,不过法庭相信了他的话,因为当时美英还需要海森堡为其效力,所以就没有追究他的责任,海森堡在1976年因癌症去世。
二战后,德、意、日三国本该有很多人要判处死刑,但因各种原因活了下来,法律效力在ZZ利益面前啥都不是。
其他网友回答:你好,根据你提出的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谈一下我的看法:假如一个伟大科学家杀了人,如果判他死刑,人类科学可能停滞一百年,那么他是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首先是科学家杀人的定性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故意杀人的犯罪在量刑上并不必然的判处死刑。在判处死刑的量刑考虑上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手段极其残忍,一个是影响极其恶劣。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因此,杀了人并不一定会判处死刑。
另外,判处死刑后的减刑问题判处死刑后,依据法律规定是有几个减刑的法律依据的,题主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对这个科学家执行死刑,人类科学就会停滞一百年,因此是重点看他这个科学技术能不能带来减刑。
有些可能会引用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因为这个法条其中有一项规定了“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因此,作为科学家可以依据这项规定从而减刑,就不会执行死刑了。但有一个问题是,这个减刑的法条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这个法条针对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包括判处死刑的犯罪人。
但在结果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可以带来技术的进步和革新,可以认定为立功,从而减轻刑罚而免除死刑。
因此,总的来讲,不管是不是科学家,不管人类科学是不是没了他就会停滞一百年,这些对他都没有影响。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和最终是否会被执行死刑,其实还有一段距离和“免死”的可能性。并非杀了人的一定会判处死刑,并非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到最后一定会执行死刑。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其他网友回答:不用假如,也不用让科学停滞一百年,只要有一项足够分量的发明专利,就可以起死回生。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1993年,依法被判处死刑的李红涛,利用执行前的7天时间,在监狱里通过数理化知识发明专利,获得发明博览会金奖,死刑改死缓,死缓改有期,最终服刑16年,在2009年刑满出狱。
李红涛1966年生人,是浙大电子系的高材生,先后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抓捕入狱,但是智商超群的李洪涛凭借自己制定的周密计划,两次成功越狱,第三次被抓捕后,法院对李洪涛下达一审判决,诈骗罪、逃脱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李红涛一直对发明“无刷电机”的构想念念不忘,经过多次与管教申请,昆明市第一看守所领导多次商讨决定,为其提供一间简易的实验室。但是由于实验室条件过于简单,第一次实验并未成功。
在被判决死刑后,李红涛又提出第二次实验申请,为了解决李红涛遇到的难题,昆明市第一看守所的所长还亲自把云南省电器科学研究所的几位专家请到看守所,对他现场指导,使得李红涛茅塞顿开。
在行刑前一天的晚上,李红涛的实验终于成功了,当晚,看守所即向昆明市公安局提交了请求暂缓执行李红涛死刑的报告,公安局局长亲自批示,并以昆明市公安局红头文件的形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请暂缓执行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议很快答复,同意暂缓执行。
随后的一年多时间,在看守所的帮助下,李红涛继续潜心研究。1995年,他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获得第五届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云南省优秀发明创造一等奖。
随后几年,李红涛有多项发明,获得三项发明专利,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李红涛的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律改判和减刑规定,死缓改有期徒刑。
关于“无刷电励磁电机”,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并未得到推广和量产,李红涛的发明并未帮助我国突破“无刷电机”的技术瓶颈,但是其科研意义依旧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法律的本质有罪必罚,这是原则,也是姿态,一审判决就是法律最公正的体现,但是戴罪立功,发挥价值,则是法律、法理辩证关系下的一种升华形式,行之有效,意义非凡。
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统治工具,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我们可以义愤填膺的高呼死刑犯罪有应得,因为我们站在“被统治”阶层,害怕的是统治工具向特权阶级倾斜。上位者则不同,要用发展眼光看问题,发挥社会单元的最大价值。
其他网友回答:我看人有几等,货有几品,有些死轻如鸿毛,有些死重如泰山,功归功,过归过,在功劳大于过错,国家一定给你保留。像这样的人才,不得不留着。杀人偿命,要看这个命的价值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有多大的贡献?
假如一个伟大的科学家杀了人,如果判他死刑,人类科学可能停滞一百年,这样的人就不能杀了?
杀了这个科学家,难道他杀死那个人会活吗?
人死不能复生,又何必让人类科学停滞一百年呢?
有一位美国高官,说邓稼先回到中国,能顶得美军几个军,可想他有多么重要,像这样的人,像这样的人才,世界上都少有,他的命能和一个普通人去比吗?他活着能救多少人?能让人类的科学,能先进100年,也就是他一个人,能救整个人类,这样的人才,国家能让他死吗?当然不能。
只能判他一个终身监禁,让他在为国家奋斗他一生,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他活着一天,就是为国家奋斗一天,为人类科学奋斗一天,只能让它失去自由,为国家科学做出巨大的贡献,到时候将功补过,来还他的自由,假如他死了,对国家的科学贡献,对人类的科学贡献一死了之,像这样的人才,能让他死吗?
我个人认为不能,要是有要让他为国家科学做出巨大贡献而死。
其他网友回答:不能判死刑啊,这样的绝世人才天才特殊人才奇才怪才鬼才!
竟然能让人类科学停止一百年,这是个怎样牛笔的存在啊?
想想,人类科学在一百年间能创作多少财富多少奇迹和拯救多少人命?应该是不可估量吧。
我弱弱地问一下,爱因斯坦、牛顿、居里夫人,如果没有他们,人类的科学会停滞一百年吗?
他们仨,有这个能量级吗?
为了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我们要执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人和人又是不同的,法律为什么对未成年犯罪量刑上要比正常的成年人犯罪要轻一些,这正是体现了法律的人人平等性。
而对于天才的科学家,对民族国家人类具有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应该不判死刑,不但合情,也是合理的。
这样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权威和人人平等性,它体现了将功赎罪的客观原则。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讲绝对的公正性,一定要是绝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性,那么根据“功是功,过是过,过不掩功,功不抵过”的原则,那么判死刑也是必须的。
总之我觉得,绝对的公平,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标准,现实生活中,能做到绝对的公平吗?
阿弥陀佛,佛度有缘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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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谢谢你们了。
其他网友回答:谢邀!那就让他/她在监狱里为人类科学继续做出她/他的贡献吧!将功赎罪,这样两全其美,挺好的。
其他网友回答:假如一个伟大科学家杀了人,如果判他死刑,人类科学可能停止一百年,怎么办?
世界上这样的事情也有很多变通的方法。别的国家如和执行我不知道,但是我国有先例。
轰动一时的李洪涛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的办法,那就他在被执行死刑之前,让他开动智慧的头脑,搞一个切实可行的重大发明来,帮他申请囯家专利,抢在死刑执行之前得到认可。
这样他由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让他使死刑变死缓,这样既惩罚了他的罪恶,又留下了宝贵的科学财富。
一般来说,伟大的科学家不会愚蠢到杀人的地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法外开恩不是不可以,必须慎重。
其他网友回答:死刑照判
然后二审
二审后申诉
申诉后复审
复审后再申诉
慢慢地磨
将该犯的智慧发挥出来
为全人类服务
故,动动脑筋
也许两不误
#凌远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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