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出自哪里?我国古代真的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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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出自哪里?我国古代真的做到了吗?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战国时期成书的《周礼》。意思就是:平民老百姓没有资格接受礼遇,而士大夫拥有特权犯罪了可以不受刑。

“大夫”是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官衔的一种。当时官的等级分为卿、大夫、士三个级别。在古代,如果官员犯罪了,特别是牵扯到官员和老百姓的官司,“刑不上大夫”就表现得很充分。比如老百姓如果杀了当官的,那就是杀头的大罪;如果是皇室中的成员或者是官员杀死了百姓,就有可能只是“杖责五十”这样的惩罚就能了事。

但是大夫犯了罪真的从不被上刑吗?答案肯定不是。如果他们一旦触犯了皇帝的利益,违背了皇帝的思想,恐怕就不只是大夫本人上刑不上刑的惩罚了,而且还要满门抄斩或灭九族了。比如,秦朝丞相的李斯,那可是为秦朝作出了很大贡献的人!他为秦始皇鞠躬尽瘁,呕心沥血,而且还是秦始皇儿女亲家。大秦的法律还是他制定的呢。但是秦始皇死后,他被赵高陷害,具有讽刺意义的是,他所受的酷刑都是李斯自己发明的,受尽酷刑在咸阳被腰斩,而且还被灭了三族。


还有那个明朝方孝孺还是皇帝的老师呢,因为不肯为篡位的朱棣写诏书,结果不但被杀害,还被灭了十族,连朋友门生都被杀害,遇害的人有八百多人,还包括才出生的婴儿。当然,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我国古代虽然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但是从来没有看见被实施过。虽然封建统治者对于官僚家的那些浪荡公子有时候也会给予惩戒,但是你见过哪个敢去处决皇子呢?所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一句空话,只是为了愚昧老百姓。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只是一种说法,但是并没有被封建统治者贯彻实施。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封建等级制度,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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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出自于《礼记.曲礼上》,是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照顾。如,《周礼.秋官.小司寇》和《礼证.文王世子》“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基本上慢慢未实行了。

随着奴隶制社会逐渐瓦解,封建专制的建立,尤其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第一个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后,“刑不上大夫”已基本废除。如,宰相李斯被处死,宰相以下的官吏也均受到了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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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第一。《孔子家语》卷第七: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相信很多人都和冉有一样疑虑,以为大官犯罪不追究责任。《读通鉴论》卷三十五代下:刑者,非大辟之谓也,罪在可杀,则三公不贷其死,而况大夫?意思是说三公犯罪都不能免死,何况只是个大夫。

《礼记正义》卷三曲礼上第一: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周礼》:有犯罪致杀放者,郑恐人疑,故出其事,虽不制刑书,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脱或犯法,则在八议[i]。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刑法的法条中不设大夫的罪名,大夫犯罪由专门的机构裁决。

《古周礼》: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大夫罪未定之前,则皆在八议,若罪已定,将刑杀,则适“甸师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于“甸师氏”。“甸师氏”是西周时期在郊野地区专设的负责执行王的同族或有爵位的贵族死刑的官吏。大夫以上的官员犯死罪不是不杀,而是由专门的机构来杀。

孔子说: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縳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掌戮》云: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则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诸侯大夫,则戮于朝。《檀弓》云: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郑云:大夫于朝,士于市,是也。可见大夫以上的官员犯罪不能免予处死,让他们自裁,或在朝堂上杀,而普通人处死后要示众。

为什么在法条中不设大夫的罪名,而刑杀大夫以上的官员需要专门的地方呢?孔子的解释:“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明史》志第七十一刑法三: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蒙古人说得更直白,《元史》列传第五十九;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养其廉耻,教之节义,且辱士大夫,是辱朝廷也。

原来,古代刑不上大夫不是大官犯罪不受处罚,只是在普通的法条中不列大官犯罪的罪名,大官犯罪由专门机构处置;大官犯死罪,不在公开的场合处死。这么做为了养成大夫的廉耻感,给大官留面子,在古人看来,士可杀不可辱,侮辱了大官就是侮辱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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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这句话说的首先是封建制的周朝:封建制之下的周朝,天子嫡长子为天子,庶子为诸侯。诸侯嫡长子为诸侯,庶子为大夫。大夫嫡长子为大夫,庶子为士。

于是大夫及以上,皆为一家,有事自然关起门来商量,一般不必用刑,免得伤了和气。

而至后期的中华帝制,其基础是帝王的绝对权威,底层的绝对服从,自然也要树立帝王任命之下的官员权威,以利于更好的统治,所以就要充分考虑官员的人格尊严,可杀不可辱。

也就是士大夫如果犯了法,往往由帝王亲自过问,指定专门部门裁决。即使有罪,也往往是赐白绫,赐毒酒,留一条全尸,而不脸上刺字,割掉鼻子,剁掉手脚之类的带有侮辱性质的惩罚,除非是犯了不可饶恕的特别重罪。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念在你是个文化人,皇帝给你一个体面的死法,但是最终结果和庶民并无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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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在中国的古代,刑不上大夫这是帝王给大夫以上阶层的一种“特权”。大夫以上的官员阶层如果犯罪,不会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如果古代大夫阶层犯罪,不会有人打你、骂你,而是很有尊严的辞你毒酒劝你自杀。

举一个古代大夫犯罪的例子:中国封建时代第一个因贪腐被查处的丞相,汉武帝刘彻当皇帝时任用的第二个丞相叫李蔡。当时刘彻赐给他20亩地,可他倒卖地皮,多贪占了三顷,卖了40余万钱,被揭发后畏罪自杀。

在古代社会有“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如果犯罪的话,一般的司法机关是无权审判的,必须让皇帝自己裁决,由皇帝根据他的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被判处罪后,不会使用残害肢体的刑法,而是首先选择或劝其自裁,以砺臣节;其次再砍头杀你。

刑上大夫,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但它赋予大夫以上阶层在适用刑法时享有一些特权:如果官员可以享受特殊的减免刑责待遇,贵族及官僚犯罪受刑由专门机构进行审理,贵族被处死刑的场所和方式与普通人不同。可以说死是会死的但是死方法就不要一样了,大夫以上的官员或是自裁或是毒酒赐死,很体面。如果是普通人的话死后还会受到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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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东汉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

春秋时期教育能力低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这种解释更贴合于《论语》中“德政”思想,比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可以参考楚文王受鞭刑的故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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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刑不上大夫,意思是大夫没有小罪,一旦获罪,便是砍头,诛十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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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句是,刑不上大夫,礼不卑庶人,由于我们对上下认识不全,常将它们误解,其实上下还有尊卑之意,原意是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免于处罚,也不会因为是平民就排处在外,

此句出于西汉成书的《礼记,曲礼》。

据《宋史》记载,北宋熙宁二年,金州知州张仲宣因贪赃枉法而被判死刑,审刑院苏颂听闻此案后向神宗进言,古代刑不上大夫,张仲宣官居五品,如果对其免于死刑,令其与徒隶为伍,既使他这人不值怜悯,但仍处罚过重,因为这使大夫名誉受到污辱,神宗认为有道理,便免了死刑,发配贺州。此后针对官吏不适用杖黥刑,成为宋朝的固定法,这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具体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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