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如录像等)扶人被讹,那么坚决支持追究讹人者的责任,让他们付出代价。彭宇案发生后,又出过几个案例,讹人者被录像证实了其行为,被公安批评教育。但是,这些却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让人们进一步认清扶人与被讹的现实不对等,从而加剧不扶人的全民共识。
所以,坚决支持追究讹人者的责任,一定要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否则,不足以扭转彭宇案之后的社会共识。
其他网友回答:就因为讹诈的成本太低了所以才会屡见不鲜,都说好人难当,因为好人不但要救死扶伤还要承担一些引申出来的后果,惹上说不清楚的麻烦。
刚刚刷头条看到一个新闻,一个老太太冰天雪地的地方摔倒了,一哥们热心肠去给扶了起来并通知了老人家属,结果不出所料,没有感激没有表扬,家属来了就说老人的胳膊被扶骨折了,赔钱!
生气不,有用吗?这还得说人家家属点到为止没直接说就是这哥们给撞倒的,不然更是没地方哭去,想自证清白,找证人,找监控,找警察,找律师,真相大白了人家轻飘飘的一句老人糊涂了,我们着急了,轻松写意的就过去了,就问你服不服?以后还扶不扶。
现在之所以这方面的事层出不穷,就是因为讹人成本太低,讹天讹地讹空气,讹一下不搭啥,万一就成功了呢,被讹的人冤不冤苦不苦谁管他,反正不怕麻烦你就得上天入地找证据,费时费力这关系,要不就忍了,认了。
所以说举证的不平等,不公平让讹人的肆无忌惮,让好心的心灰意冷,要想杜绝这样的事,一方面谁主张谁取证,另一方面就是发现讹人的碰瓷的狠罚狠判,凭什么上嘴唇一碰下嘴唇就让人脱了层皮一样
其他网友回答:碰瓷,是这些年出现的一个新词汇。
对于碰瓷,人们深恶痛绝,但是似乎又没有什么好办法来对付。碰瓷者无本万利,还屡屡得逞,已经成为危害社会道德和破坏人们见义勇为的一种现象。
碰瓷,一般出现者老年人身上,而对于老年人的犯罪,以前并无法律针对老年人的明文规定。到了2011年5月,国家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才对于老年人的犯罪有了特殊说明。
不过,这些特殊说明,却是对于老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的条文。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
这样一看,对于老年人犯罪,国家本来就是在法律上要求从轻处罚,更何况有些碰瓷,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因此,老年人的碰瓷,没有成本,还可以获利。就算是被识破,也不用担心受到法律制裁。
即便是被认定是碰瓷,带到派出所,也仅仅是批评教育的方式了事。如果是遇到没有监控的地方,伸出援手的人,就可能遭受无妄之灾。
实际上,很多老人跌倒,并非为了碰瓷,而是身体真的出现了原因。但是,过路者难以分辨到底会不会遇到碰瓷。本来是好心救助,弄不好反而整出一身麻烦,甚至可能还要拿出不菲的经济补偿。慢慢的,就没有人多管闲事了。
法律对老年人犯罪要从轻处罚的规定,可能是从关爱老年人的角度出发吧。不过对于那些碰瓷的老人,还是应该有一个更好的处罚办法,既可以让碰瓷者受到惩戒,又可以扶正社会风气。
其他网友回答:法律没有特别明确规定什么叫敲诈,摊上算你倒霉。
比如我家装修施工不当漏水到楼下,浸湿了两个房间的墙角,一个床垫,部分复合地板。楼下要求赔偿13万,其中6万为重新装修费,7万为住宿费,并出具租房发票和重修装修的费用评估。
但是我在楼道的监控里看到她并未租住在外,发票是真但无实际发生居住事实。其出具的装修评估也有问题,比如她睡了20多年的床垫要求赔偿4000元,二十年的墙壁刷新要求赔偿4万,大家都明白装修评估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打官司,第一轮让法院鉴定物品损失3万,这还是全买新的陪给她。住宿第一轮法院认定不是事实。在中级法院,认为即使她不住在外面,也要赔偿她住宿费。对于她捏造的发票和合同只字不提。这算不算碰瓷算不算敲诈?
最后我们只能自认倒霉,赔钱了高额的费用,我咨询过对于这样的碰瓷可以起诉么,回答基本没机会。
总结一下,只要有接触,不管是不是你干的,赔偿必然了,赔多少看运气,看对方黑不黑心和法官。我不抱希望他们,我们最好别碰任何人。
其他网友回答:老人摔到了,扶还是不扶,这个问题几年前就在网上引起大讨论,最后大家都认为扶的风险太大,为什么呢?你把老人扶了,老人就说是你碰到了,要你赔钱,如果有证人,有摄像头还好说,最终会还你清白,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呢?呵呵,你是有理也说不清呀!只得乖乖的赔钱了。
现实中扶人被讹的事件经常见据于网络,最终的结果也就是批评教育了事,这明明是敲诈,为什么不按犯罪呢?我想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被扶者是老人,身体都是不太好的,按犯罪来处理,万一有三长两短,警察也担当不起,因此只得批评了事。
二:举证困难:遇到老人讹诈,帮扶的需要自己举证,而摄像头不是哪都有的,也不是你想调就能调的,所以也就同意了批评教育这种处理方式。
三:追责成本高:取证,调解,上诉,开庭,审理,这一连串流程下来,时间长,时间成本高,普通人哪有这个功夫,哪个人不是为了生活奔波,操劳。
四:后续麻烦事多:真的把老人判了进去,他的家人会天天找你麻烦, 如果老人在里面出了事,你就惹上大麻烦了,人家天天去找你,让你背上沉重的道德压力。人性的险恶又不是没碰到过。因此,为了不麻烦,干脆就算了吧,批评教育下了事。
唉,有句话这样说来着: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所以说,老人摔倒了,对普通人来说,扶不扶确实是个两难。只希望政府出面,制定好的制度,以约束这种现象。
其他网友回答:扶人被讹确实属于敲诈,但是要认定罪名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证据。二是确实敲诈到了钱财,如果对方讹你钱财,你没给,最多也就是敲诈未遂。
而恰恰大多数扶人被讹的情况就是属于敲诈未遂,你没给钱,然后报警处理,警察来了之后要收集证据,如果确实证明了对方是讹人,那么就可以判定对方是敲诈未遂。
打个比方,强奸罪和强奸未遂能一样吗?当然不一样,因为没有成功实施犯罪,同样的道理,这个敲诈未遂就只能按一般性的治安事件处理,再加上对方多是老人,也只能评批教育。
除非受害人拿出了证据,又被迫给了对方钱,两个条件成立,然后再去告对方,对方罪名多半就能成立,即使敲诈罪名成名,这也要看金额多少,最严重的敲诈罪名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金额不大,敲诈罪名成立,也就是判几个月时间,再加上受害人多半不想自找麻烦,也就算了,一般不追究,但是这却无意纵容了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出了点事,总想讹人,也导致了社会风气的不良。
而且,受害人如果搜集不到证据,就算是被人讹了,也只能当冤大头了,赔钱伤财,法律只讲证据,不讲人情的,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因为受害人搜集不到证据,因为被判定受害人需要承担撞人的责任。
但是,这个证据是很难收集到的,像这种事一般是突然发生的,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救人,但是救人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在没有摄像头的路段,也找不到目击证人的地方,是说不清楚的,法院如何判定,还是看证据,不是看当事人所说的。
像这种扶不扶的问题,权威部门的建议是:
该扶还得扶,但是需要在保证有证据的情况下再去扶,比如老人摔倒,请旁人帮助用手机摄像保存好证据再去扶,如果没有条件保存证据,不建议扶。
没有办法,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这样,如果在法律上能够加强打击敲诈未遂的行为,包括判定敲诈未遂与敲诈同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普通的批评教育,也许可以扭转这样的风气。
其他网友回答: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现在大家看到有人摔倒了,都不敢伸出援手,帮助别人了,因为随时都有被讹诈的风险,一些道德败坏,没有良心的人,抓住人们助人为乐的善举,反过来敲诈勒索,就算阴谋被揭穿后,公安机关也只是对坏人,批评教育,不去追究其法律责任让坏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败坏了社会风气。
那为什么不依法追究责任呢?主要是举证难度大,程序很繁琐,所以就算上了法庭,也不一定能拿的出实质性的证据,最终也会不了了之,还有好多人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走法律程序。
其实,这也反映出了,我们国家法律方面的一个不足之处,希望我们的法律工作者们和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共同努力弥补这个漏洞,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方面来惩处那些坏人,净化社会风气。
其他网友回答:敲诈勒索是碰磁者的最明确定义!如不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和打击,相信会有更多的碰瓷事件发生!也是助长敲诈者的气焰!
其他网友回答:法律,作为人造事物,本身就不是完美的。就必然有其局限性,甚至致命弊病。
法律,是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人治中产生并完善的全新概念,是人治之上的法制。
人治是无条件顺从机制。而法制则是预设条件顺从机制。
当然,还有比这二者更高的机制,不过以目前的时代来看,还不是那种机制明面上出现的时候。出现会引起惊天动地的变化,创造出一大片全新的既得利益者,形成全新的阶层。那是更高层面的涉及人类本质的问题。
人治顺从的是人,其中的人有独立意志。
法治顺从的是一堆人预设的条件,其中有残留混杂的大量设定者的意志立场,没有独立意志。
没有独立意志,就是死物。就很难变通。
而且目前时代的物质条件上不够强,无法让地表每一个公有角落都被监控二十四小时无死角的照到。
扶人讹人这种操作简单的诈骗方式,操作起来非常简单,监督管控物质条件上不足,导致取证查证又非常艰难。
而法律的其中一个致命缺陷是,如果只有法治没有人治介入,那么法律执行判定一个人犯罪就必须建立在完备可查实的证据链上。
有人治,就不需要完备的证据链了。当然,人治和法治二者的缺陷导致了冤案一直都有。
毕竟人类不是什么完美生物,创造不出完美不能冤枉人的人治和法治。
没有证据,法律又不会读心取证,那么扶人讹人这种操作究竟是出自误会还是恶意骗钱,就无法判断动机。
无法判断动机,又没有确实证据,就得疑罪从无。就只能批评教育。就不能认为是诈骗。就更不能判定这是在犯罪。
威海链 » 扶人被讹明明是敲诈,为什么却只是批评教育,而不按犯罪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由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