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视频行李箱主人没责。大家天天要公理,公理是什么?公理就是责任自负!犯罪被反杀,偷东西逃跑摔死,醉驾撞电杆死,都要找别人负责,这是什么?这样下去汽车撞人也可以说谁让你站我前面了,你的责任,公理就永远失去了。
其他网友回答:【每日讲法观点】这个案件,是去年发生在北京西站的老人被行李箱绊倒的事件,目前案件仍然在审理当中。
根据进站口的监控显示,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箱行李绊倒,之后王女士感到严重头痛和头晕,在石家庄下车之后,已经意识不清,被乘务人员用轮椅推下火车,经医院抢救之后,被诊断为脑出血,住院13天后死亡。
随后王女士的家属认为,行李箱的主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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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都能看出,视频中的刘女士正常在排队,不存在过错,但却被王女士的家属起诉了,要求承担至少60%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目前案件依然在审理中,王女士的家属及代理人要求刘女士承担62万元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而刘女士的代理人主张刘女士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还提出了,对于王女士的死亡,其家属也存在过失,因为在王女士摔倒之后,并没有立即送往医院,而是在乘车5小时之后才被送往医院救治。而王女士的代理人对此表示了强烈反对,认为王女士并没有因为乘车而延误救治。
从视频里的看出来被绊倒的老人是逆着人流走的,应该走错了路。而行李箱的主人,就是在那正常的行走,是老人没有看路,不小心绊到了行李箱上摔倒了。
最重要的是老人当时摔倒的时候没有什么问题,他的子女也没有人在旁边,反而让老人独自坐了5个小时的火车,5个小时以后老人才出现不适上医院进行救治的。
并且行李箱的主人也就是被告,在法庭上跟法院说老人的死因并非是因为摔倒,而是因为家属后期放弃了治疗,拔掉了氧气管,但是家属就否认了这种说法。
这起案件行李箱的主人是没有什么过错的,即便是单则也最多占三成责任,也最多是赔个医疗费用家属索赔62万,完全没有一点根据的。
让一个老人独自乘坐火车都是在车站摔倒了,不但不说马上送医院,还让老人自己再坐5个小时火车,然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又有了其他的说法和问题,虽然未经确认。
首先的感觉就是这些子女对老人并不太上心,但是索赔的时候倒是挺积极的。
其他网友回答: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绊倒受伤,15天后在医院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将其诉至法院,索赔62万多元。
见怪不怪,各种索赔的事情我们也是见了不少。最高院之前表示,审判活动中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按媒体报道及视频现实,被告是正常按序排队等候进站,也有明显避让行为,确实不应当认为存在相应的过错,并以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网友回答:担责就看谁有过错
首先,箱的主人放箱子的位置适当。
箱子没有放在人来人往十分拥挤的过道上。箱子主人正常排队,箱子随人跟着走。箱子主人没有过错。
其次,绊倒的女士在箱主人前面,切逆方向而行。顺方向排队是遵守规则,逆行是反方向,是违反规则。绊倒的女士有过错。
再次,绊倒的女士急于寻找送站的儿子,眼睛只顾巡视儿子,对这箱子视而不见而绊倒。这个绊倒是自已疏忽所致。并非箱的主人箱子放的不当。
再次,箱的主人对绊倒的女士,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不属于火车站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箱子主人和火车站没有过错,因而没有赔偿责任。绊倒的女士是自己不加小心,自已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被位置放的适当的箱子绊倒,自已的死与别人没有直接联系,却与自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自已的过错自己负责。
家属起诉箱的主人,索赔62万,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的,还要承担诉讼费。
其他网友回答:明明就是老人自己的问题,为何行李箱主人要去承担责任?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李箱主人是正常行走,并没有任何过错。
那么,老人的行为,无异于是碰瓷。
如果这么说,真是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
本来人家拉着行李箱正常行走了,一个老太太没看路,绊倒在了人家的行李箱上,15天后在医院去世。
结果,就开始问人家要62万的赔偿。
15天以后,你怎么证明是人家行李箱绊倒导致的死亡?
这就很不讲理了,如果当场死亡,这个你可以找人家。
那15天以后,你再去找人家,你有什么证据,说摔跤导致的死亡?
没有任何证据,为何要去赔偿你们?
15年以后,这个人发生死亡了,我们也要去赔偿吗?
很显然,这就很不符合我们的逻辑。
其次,是老太太没看路,去踩到了人家的行李箱,才导致的摔倒。
人家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行李箱又不是宠物,人家握在手里就可以了,还得栓根绳子?
都是成年人了,自己的错,自己得认。
不能一发生什么事情,就去要赔偿,要找人家的麻烦!
睁开眼,好好看看,谁的错,明显就是老太太自己的错,为何要去冤枉人家?
人心是怎么坏的?有的时候,就是这些人去败坏的。
很多人说,死者为大,应该给点钱意思意思。
没有人家的责任,人家为何要去给钱?
类似于小偷去偷东西,自己不慎发生意外了,还要去怪被偷的人家?
底下一群人说,人家小偷有错,罪不致死,你们就应该去赔钱!
这都是什么歪理,错就是错,对就是对,没有错,为啥要去给你钱?
我们的钱,难道就不是辛辛苦苦的挣着?
为何就凭借你一句死者为大,就要去做慈善,把钱乖乖送出去?
希望,法律可以维护正义,而不是去偏袒这些无理取闹的人。
这种行为,怎么都会让人觉得是去碰瓷。
如果,真的判行李箱主人赔钱的话,我们的正常生活该怎么办?
迎面走过来一个老人,撞在你身上,立马躺倒,就开始问你要钱。
这种,又会是碰瓷的一种新思路。
难道,我们的社会风气,就是要这样被败坏吗?
法律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你们的无理取闹。
其他网友回答:按责任划分,合情合理,如死者逆行从进站口向外出去。这是以个人错误行为导致伤亡,为主要责任。被告以正常步行进站时,恰巧与死者相遇因拉杆箱导致死亡并产生纠纷。被告为次要责任,最主要拉杆箱是属于被告个人物品。毕竟,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非,62万元索赔数目?最终等待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车站属于公共场合为了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应该在车站出入口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疏导旅客正确安全出入车站,在视频中入口处没有看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车站方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倘若死者遵守有关车站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正确从出站口出站,那事故就不会出现。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该遵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避免意外发生,给个人与他人带来生命财产安全。
其他网友回答:关于民事赔偿,我国的立法原则是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明确规定,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而侵犯到他人的民事权益时,就应当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拉行李箱人属于正常行走。被绊倒老人,在拉行李箱人的背后,由于自己四处张望,没有看脚下的路,而导致绊倒。
在火车站特定环境下,不是拉行李箱人绊倒老人,准确的说是老人撞在了行李箱上。拉行李箱人对老人绊倒在地,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过错责任。
视频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视频显示的现场情况,绊倒老人家属起诉拉行李箱人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老人是在乘坐了五个小时的火车后就医,15天后在治疗过程中死亡。
本案需要警醒的一是老人不宜独自外出,出入人流繁杂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监护人陪同。二是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地,对随身携带行李箱之类物品,要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以免发生此类不必要的纠纷。让无辜的人闹心。
其他网友回答:<2>老人被行李箱绊倒死亡,家属起诉箱子的主人赔偿62万元。让人听起来感觉的匪夷所思,似乎怪事年年有,人家的行李箱放在那里好好的,为什么不好看着走路?
从视频上来看,箱子的主人拿着行李箱这位老人像是碰瓷一样,从箱子顶上摔倒了。或许就是因为这次摔倒,导致了脑溢血,在医院里抢救了多日无效死亡。
根据法庭的调查来看,这位老人摔倒以后,然后又独自一个人乘坐了5个小时的火车,到了家以后感觉的身体不适,于是才到医院里去检查救治,最终没有救治过来。
根据一些所谓的律师的角度来分析,他们会把责任推给拉箱子的主人。是因为他把箱子拉在路面上才引起了老人倒了,导致了脑溢血。其实这种现象就和小偷偷东西摔死了,然后小偷的家属。起诉被偷东西的那一家子应该赔偿,是因为他家里锁了门,或者是家里的主人追赶导致了小偷的死亡,其实这些都是一些混蛋逻辑,但是法律有同情弱者,所以还是判一些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赔偿。
其实这位老人被行李箱绊倒了引起脑溢血,与前几天报道的那个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是两码事,因为被狗绳绊倒,是因为遛狗的人没有牵住狗,导致了狗绳把老人绊倒而摔死。
当然,对于这个老人要求缩排62万元,这个数额可以说太离谱了,或许当时真的是因为绊倒了而导致的脑溢血,这个箱子的主人也只能赔偿一部分医药费,或者是出于无过错的同情弱者,赔偿一部分钱而已。
事实上这位老人的死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只有通过法医来进行确定死亡的真正原因,只有找到了死亡真正的原因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是谁的过错。不能够一味着就因为走路不看路面儿呗,行李箱绊倒了,就完全有行李箱的主人来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于这位老人的死亡,要求行李箱的主人来赔偿六十二万,合法不合情也不合理。如果说这位老人上楼梯不慎摔倒死亡了,那么他要求建筑商进行赔偿?还是要求物业方面进行赔偿?当然这位行李箱的主人也只能够自认倒霉,只能赔偿一部分钱了。
其他网友回答:该案件纯属意外,两家都是运气不好。要说承担责任,死者与行李箱主人均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我认为行李箱主人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主责在摔倒老人。至于赔偿金这块,要根据老人的年龄、责任划分,以及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计算。最终赔偿金额由法院公布计算结果为准。
事情发生在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进站口处,67岁的王女士在进站口逆行之际,被63岁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事后15天,王女士在医院去世。随后王女士的家人指刘女士有重大过错,至少应该承担60%的责任,遂将其诉至丰台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万余元。
现在最重要的就是责任划分问题,原告方认为被告方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被告方则表示没有重大过错,他们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对方也有责任,具体比例应该由法院认定。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方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则称,王女士的儿子没有妥善照顾母亲,事发时王女士逆行着急找儿子,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刘女士在进站口正常排队。因此刘女士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被告方还指出。在事发后,王女士的儿子让母亲独自一人乘坐火车,在摔倒后几小时才由他人送至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导致伤情加重。并表示,在医院内,医生反复劝说治疗的必要性,但家属要求撤掉呼吸机和吸氧鼻导管,导致王女士死于呼吸衰竭。
原告方则强烈反对,表示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脑硬膜下出血。“拔管”是医生的建议,而非家属不愿治疗。
笔者观点:
我认为这个事刘女士一方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不应该是主责,60%太高了一些。从监控录像中可以得知,当时刘女士确实站在在检票口排队,身后拖着一个行李箱,属于进站正常操作。而王女士是从站内走出来的,被行李箱绊倒的。
王女士经过的时候,刘女士拿着手中的票正准备刷,没有注意到王女士的动向。是王女士急于找寻儿子,没有观察路面情况导致其被绊倒,而且她是在逆行的情况下。
至于有人说刘女士的箱子没有监管好,缺乏安全意识。我不赞同这种说法,试问?有谁拖行李箱不是这种操作呢?在进站的时候都是拖着行李箱检票,这是社会常识问题。没理由要求一个63岁的老人,随时随地将行李箱提在身边然后再进检票口吧?
因此。我认为刘女士只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王女士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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