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娱乐圈强奸案,为什么女明星没有人出来发声支持受害者呢?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你叫她们怎么发声,她们自己被别人占便宜也不敢出声,可况为他人发声,更不可能了。如冯提莫上综艺节目,公然被旁边的节目男嘉宾摸大腿,而冯提莫却不敢反抗,忍气吞声任由这个男嘉宾摸自己的大腿。在一次的电视剧发布会上,殷桃被男明星公然抱胸。而且在殷桃作出躲避的动作时,男明星依然是一幅势在必得的样子,得逞后还露出了猥琐的笑容。还有一次范冰冰和成龙在舞台上出席节目,成龙大哥在众目睽睽的情况下,公然将范冰冰抱胸“抹油水”。

这些女明星本身都是受害者却不敢公然发声,何况还会为别人发声吗?这也是娱乐圈现实的生存状态,很多的女性遭受侮辱都不敢发声,因为她们还是要顾忌很多的东西,只能是“忍气吞声”强忍地支撑下去。对于娱乐圈强奸案如大家都一齐发力谴责,并勇于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将娱乐圈的“罪恶之手”一一斩断,并且像都美竹和小艺一样大胆揭发和检举这些作奸犯科的“淫贼和色魔”。那么我们的娱乐圈就会干净平静很多!最后用左芬一句话作结束语:性清者荣,性浊者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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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心态,局外人看问题也得客观,原本标题中说的事就已经有人受害,还抱着不良心态看问题,确实改好好反省,旁观者的出发点对不对。

取财有道,演艺有度,为人有品,做事有洁才是公众人物应有的形象。


下面科普知识: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犯可分为攻击型、恐吓型、淫欲型、冲动型4类。前两类一般都是预谋性的,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做了精心选择、周密思考,危险性较大。攻击型以暴力性质严重而较罕见,行为人仇视女性、心狠手毒,往往致受害人严重伤残,甚至杀人灭口。

还有有一个特例,若受害者为幼女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

我国刑法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未遂的可以从轻处罚。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对未遂犯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不过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又分多种情况:

主观性意志终止;受外界因素影响终止等等。

最后,本人非专业人员,仅依据现懂知识,呼吁大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各自珍重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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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里,有些靠规章制度去争取利益,有时还不能做到位,而利用自己条件进行交换,就是一句话就能解决,明星并都是非常聪明,四面玲珑,八方迎合去出人头地,才可大红大紫,又有谁会举报,即坏名声又损利益呢?

其他网友回答:

她们都是过来人,要想成名都过这一关。为了自己的利益,别管闲事。

其他网友回答:

法制国家,以法治国,遵纪守法,沉默即可!

其他网友回答:

男明星强奸女人!自己已为在娱乐圈挣了儿个对无知慧给它几个臭钱!就不服国法!自已为了不起!女人为自己明义!所以!她们就不发声!现在就很小地方表演,唱歌音质都特别好!在我们小区里,本小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表演节目,就是小区里人自编自演的节目!内容特别丰富!还吸引了很多外来者观看!/

其他网友回答:

一丘之貉,人人自危,别说站出来发声,你叫一声他们名字,他们都得尿裤裆。

其他网友回答:

这事爆料出来,还不知道真假,女明星谁敢发声,别惹一身骚那就彻底完犊子了。所以说女明星不会拿自己的星途的。

其他网友回答:

娱乐圈胆大包天的强奸犯皆导演,大捥,撑控女明星命运的一些败类和人渣,这些女明星在潛規则下,不少人已失身,得到好处,当她们听到这些洁身自爱的女子,遭性侵而发声上告时,也许内心羞愧,更怕东窗事发,让自己的荫私暴露,被人唾弃恥笑,因此不敢发声支持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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