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从因果关系设计出来的律条会产生怎样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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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联系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这是由客观事物的复杂多样性所决定的,客观过程不同,因果联系的具体形式也不同。微观过程因果联系的表现形色不同于宏难过程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社会生话中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又不同于自然界的因果联系的表现形式。

恩格斯说过:“原因和结果这两个观念,只有应用于个别场合时才有其本来的意义;可是只要我们把这种个别场合放在它和世界整体的总联系中来考察,这两个观念就汇合在一起,融化在普遍相互作用的观念中,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原因和结果经常交换位置;在此时此地是结果,在彼时彼地就成了原因,反之亦然。”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转化,大致有下面两种情形:

一是在事物不同的联系中,因果易位。 二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事物之间在不同的意义上,互为因果。在现实的因果联系常常不仅仅是涉及到两种现象。由于客观过程的相互作用是纵横交错的,所以,正如开头所说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相互联系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既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的情况,也有一果多因、异因同果的情况;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多因多果,即同时由许多原因引起许多结果。而在这多种原因和结果中,又可以归结为两种性质相反的原因和结果,依据其对于实践的意义,一种是有利的原因和结果,一种是不利的原因和结果。对于以上的这些情况,都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才行。任何把因果联系凝固化、简单化的机械决定论观点,都是不能对客观的事物和过程作出科学的解释的。

从以上所述中不难看出来的是:遵循因果联系尚且出现那样复杂多变的情况,何况如你所问而不遵循因果关系的设计呢?那一定是问题百出无疑了啊!

总之,既要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又要承认因果联系的辩证性、多样性,才能掌握现实的因果联系,才能揭示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果性并不就是规律性,但规律性必定是一种因果联系,掌握因果联系是发现规律的必由之路。

其他网友回答:

谢邀!因果关系属于自然规律,当人为因果关系脱离自然规律时,律条就不得不以此而定制。所以,所有不符合自然因果关系的人为妄作,导致了人群自然性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观,正是自我助长了律条的严谨性的特定性质。由此,不遵从因果关系的人为自我违规,自我被迫性的定制了律条的法定内容,产生的弊端在于人为自我,所以自律自守自敬自受自遵才是律条松绑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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