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郎教授对疫苗企业的评论
播放 暂停 进入全屏 退出全屏 00:00 00:00 重播 请刷新试试 其他网友回答:客观上来讲贩卖毒品与疫苗造假有着某种相同之处,它们都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
不过贩毒行为实际上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的也仅仅是少数“瘾君子”。而假疫苗危害的则是社会上所有的普通大众,因此其性质比起贩毒还要显得恶劣!
之所以会有人提出将假疫苗与贩毒同等论处恐怕还是出于对此次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的愤怒!作为一家正规企业长生生物为了获取暴利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安全,长期以来在制作疫苗的过程中大肆造假,其动机之龌龊、手段之劣已经达到了人神共愤的程度!
按照我们通常的想象类似长生生物这样的大型上市药企应当不仅技术先进并且负有社会责任感,造假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在这样的企业身上。然而,事实却无情地给我们大家泼了冷水,这家所谓的正规企业、疫苗巨头其所作所为已经远远超过了胆大包天的范畴,简直就是目无王法!
截止目前,长生生物仅被查实的劣质疫苗就高达数十万支,这些疫苗中的绝大多数均已被公众注射使用,这些疫苗有没有什么副作用或者有没有什么潜藏的危害我想很难说!我估计那几十万个使用了假疫苗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庭恐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在提心吊胆中度过每一天。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长生生物所涉嫌的只是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对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达到致人死亡、重度伤残、3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的后果的才能对相关责任人最高处以无期徒刑的处罚。
是的,你没有看错!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长生的掌舵者那位女强人高俊芳恐怕最坏的结果也就无非只是无期徒刑。而贩毒在刑法中最高刑罚是死刑!
贩毒者固然可恶,但毕竟在整个社会上吸毒的人只占少数,因此贩毒的行为能够危及的只是特定的少数人。而假疫苗的始作俑者们虽然他们的不法行为坑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由于法律条文上的相关规定他们的罪行并不能得到重罚!
如果说法律能够判处高俊芳等人死刑,我相信所有人都会举双手赞成,但是从目前来看可能这只是我们大家理想中的期待而已。
只有从立法层面进行不断完善,让造假者们增加犯罪成本,那么他们或许才会有所顾忌,才会有所收敛!当然,即便法律规定造假者必死恐怕也不能完全杜绝造假现象,毕竟在明知贩毒必死的情况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
如果您认同丹妹的回答不要忘记点赞并关注哦 其他网友回答:完全支持!此次假疫苗事件极其特殊。比以往任何发生在食品,药品销售案件都严重。我从三个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这次假疫苗是屡禁不止,刷新了公众的视野,完全没有汲取以往发生的案件教训。比如:三鹿奶粉,同时,此次假疫苗事件已经让证监会27号深夜出台了更加严厉的制度,有严重违法犯罪的企业,面临退市。
第二:刘强东等很多公众人物会向政协提案,加重惩治涉及人身健康的疫苗,食品案件的处罚力度。政府极有可能以此为契机,加重刑法,把假药品等案例等同毒贩人贩。
第三:不加重力度,根本起不到遏制黑心商人的野心。否则就是每隔一段时间冒出一个案件。伤害一批老百姓。所以,极有可能与毒贩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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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我认为假疫苗应该比贩毒处罚的更重,处罚的更严厉一些。
因为受害者群体不一样,假疫苗的受害者都是祖国的花朵。疫苗注射的对象大都是孩子,他们朝气蓬勃,是家里的希望,是家人的期盼,是祖国的未来,在他们身上动手脚,是在动我们的根。
而毒品的服务对象,大都是一些自暴自弃的人,他们寻求刺激,是社会的“败类”,尽管也有一些误入歧途的人,但最终大部分人都成了“行尸走肉”。
受害者不一样了但我认为,让孩子们受伤害,罪恶更大,孩子是无辜的,他们没有选择!
医药行业,作为治病救人的存在,向来承担着“救命稻草”的功能。现在却突然发现,竟然有人敢在这上面都手脚,哪怕没毒也不行,发挥不了作用同样是“谋财害命”,令人担忧啊!
产值这么大的企业,势必是当地的明星产业,是一些从业者向往的圣地,现在忽然变成了藏污纳垢的地方,落差太大了了。本应该担负起传递正能量,因为毕竟是“公众人物”,结果却发挥了反作用,造成的社会影响力,不是那些毒贩能够媲美的!
所以,这些披着羊皮的狼更可恨,应该处罚的更严厉!
粗浅的体会认识,不足之处还望海涵!
其他网友回答:谢谢邀请,对于这个题目我认为其实提问者更想问的是假疫苗是不是应该像贩毒那样予以严惩,下面说说个人想法:
先看看贩卖毒品罪的规定,供各位做对比参考: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立案条件上来看:
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条件为无论贩卖数量多少,只要涉及其中任何一项的都应当予以刑事处罚;而反观生产销售劣药罪来看,刑事立案的条件为:
所以可见从立案的条件来看,显然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条件过高,不利于刑事追责程序的启动。
从刑罚轻重来看:
贩卖毒品罪的刑罚不涉及特殊情况下的,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数量来予以量刑,起刑点为7年以上,当然数量符合特殊情况的甚至达到死刑。但是反观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规定来看,起刑点是3年,顶格判罚才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所以相较于两者之间的刑罚轻重来看显然对于药品这块的判罚过轻。
即使是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死刑判罚条件也必须是结果特别严重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判处死刑。
从危害结果来看:
客观的说毒品这东西人人都知道其具有危害性,但是毕竟吸食毒品的人还是占社会群体的少数,而且具有可辨别性。
但是反观本案中的疫苗问题,其影响远甚于毒品的危害性,因为长生生物是取得了生产销售疫苗的资质,表面上已经具备了合法性,但是作为民众很难识别其药效效价高低,而且因为疫苗市场的垄断问题,导致民众都不得不打问题疫苗,其潜在的危害性远胜于毒品,所以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疫苗问题远严重于疫苗问题。
最后理论上疫苗问题不能以毒品罪名论处,毕竟其性质与毒品不同,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想但凡有点常识的人都能够意识到疫苗问题的严重性远胜于毒品问题,所以对于涉及疫苗造假问题,我个人人认为应当对案涉的违法成本予以调高,基于此才能以绝后患。
其他网友回答:不赞成同罪,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修改法律,制售假疫苗要比制毒贩毒判刑更为严重。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危害对象不同,假疫苗危害的对象是广大幼儿儿童,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毒品危害的是那些思想意志薄弱,贪图享受,麻醉思想的少部分人。
第二危害后果不同,广大幼儿儿童年龄小,抵抗疾病力弱,假疫苗不能起到预防疾病作用,让那些多发病随时威胁危害孩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毒品危害的是成人身体,本人知道是毒品,如果家人和警察发现可以及时送戒毒所强制戒毒,毒品危害可以解除。
第三,危害方式不同,通过国家防疫和医院部门,打着预防某种疾病的幌子,通过一种合理合法人们需要的方式,人们在毫无怀疑和预防情况下被给以注射,在一点防备心理都没有请款下被注射。毒品是通过毒贩引诱和教唆成年人慢慢吸食上瘾。吸毒者都是知道的情况下自愿吸食。
随着国家大力打击贩毒力度加大,贩毒和吸毒都是在悄悄的进行,人数会呈下降趋势。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注射疫苗日渐重视,一旦没有发现,假疫苗危害人群数量瞬间大增。
从以上几点看,假疫苗危害让人防不胜防,危害面积广,数量多,时间快,危害后果很严重,综合来看,比毒贩有过之而无不及。
因此,两者不能同罪对待,假疫苗对人民和国家的危害要比毒贩贩毒厉害百倍。
建议修改法律,加大对假疫苗法律惩罚。
其他网友回答:假疫苗、伪劣食品等都是以伤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益来换取利益的行为,必须给予严惩已经成为大家的基本共识。可以说,大多数民众都对制造贩卖假疫苗深恶痛绝,呼吁严惩的声音非常多。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上看,非常理解大家的心声,因为高俊芳等以民众的生命为代价换取利润,让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去炫富,确实激怒了民众。
但是目前关于假疫苗的处罚总体上是比较轻的,这也是民众期待给予重罚的原因。假疫苗关乎大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说是涉及核心利益,处罚过轻带来的结果就是违法成本太低。违法成本低就导致相关人员缺乏一定的敬畏心理,从而造成生产假疫苗肆无忌惮,并且还可以利用假疫苗赚来的钱公开炫富。
假疫苗和毒品一样都是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生产假疫苗和毒品同罪处罚是应该获得支持的。包括刘强东在内的公众人物支持对生产假疫苗者从重处罚,其实就是绝大多数民众的心声。那哪些损害他人生命健康者付出同样高的代价是大家朴素的心理,这个应该支持。
其他网友回答:我只知道,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特别原因,特别处理,有些时候不一定依靠法律,单单查出都是26万左右假育苗,没有查出的,前期的,以前的还真是个未知数。这几十万是人,是活生生几十万生命。她们明明知道假药会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照样生产,销售,流入市场,这就是故意杀人。我建议以后故意生产,销售,假的,有毒的食品,医药,直接和间接危害人身体健康以及生命的,一律判故意杀人罪,大家都知道故意杀人是什么罪行,是死罪。长春长生药业一帮主犯必须判死刑,还百姓一个公道,执行死刑时希望是现场直播,警告那些正在做,即将做,准备做,还想做的人,让他们 知道,做人得守住底线,不能图财害命。同意的给赞。
其他网友回答:<2>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仅是同罪论处肯定是不够的。
要回答好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规定上来比较一下两罪的刑责。
(1)【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经以上对比发现,在入刑的起点上,咱们国家对生产销售假药以及贩卖毒品都是零容忍的态度,生产销售假药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个还是很值得点赞的,我国的法律对这种漠视生命以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了极其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从刑法保护的法益以及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上来讲,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似乎显得“罚不当罪”了。
从社会危害性上讲,假药的受众是千千万万的患者,患者本来就需要及时有效的药品治疗,而假药无疑会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对社会大众的危害是极大的,波及面要远大于毒品。
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来讲,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要保护千千万万民众的生命安全,生命价值高于一切,而“贩卖毒品罪”是要打击危害身体健康的物品,捍卫国家对违禁物品的管理秩序,毒品一般并不涉及生命安全。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法益要高于“贩卖毒品罪”保护的法益。
但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却与贩卖毒品罪相同,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得极为不合理。此外,聪明的读者细心的话,还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在两罪的最后一档刑期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点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远远低于贩卖毒品罪规定的十五年有期徒刑了。贩卖毒品罪的刑期有四档: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档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期有三档:第一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所以,我建议,假疫苗不仅要与贩毒同罪论处,我国关于生产假药罪的刑期也要像贩卖毒品罪看齐,提高起点刑期,加重犯罪情节严重的最低刑期。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还能从多角度、多维度来思考,因篇幅有限,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如各位对本头条号发布的内容感兴趣,可添加关注,欢迎与各位多多交流。 其他网友回答:谢谢邀请
大家都知道贩卖毒品,吸食毒品,运输毒品等涉及到毒品的都是按克论重刑,为什么?毒品危害巨大,鸦片战争每个人都知道,当时国人有多少在吸食毒品,军队,商人,麻痹国人的神经。
我认为假疫苗量刑还要比它重,为什么?大家没看到,不合格批次多少支,几十万支,通过合法渠道流到各大乡镇卫生院,防疫部门,注射到有的还嗷嗷待哺的孩子,影响几十万个孩子,影响几十万个家庭。再者影响国民对疫苗的有效性的质疑,这种危害不是短时间能够恢复的,国家取得防治天花,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重大胜利,得益于老百姓相信疫苗有效,有信心,现在都怕了。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栋梁,如果把罪恶之手伸到挣这个钱,直接死刑,从严,从快处决,一点商量余地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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