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园学生被野狗咬伤是谁的责任?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谢谢题主!这个问题有水平,我个人认为这是学校的责任。

从教30年,在农村学校教师的时候,也遇到过附近野狗进入学校,都被教师和工人们一阵乱棍打死,没有附近的狗主人到学校闹事的,大家都非常理解,放狗到学校是错误的,而且会受到当地政府处罚的。

现在的学校都是封闭式的,野狗要进入学校必然要经过校门,而校门口都有保安,会及时驱离的,如果进入学校,比然会非常危险,人人得而诛之。(爱狗人士勿喷,如果你的孩子在校园里读书,被野狗咬了,你作何感想?!其实我也是爱狗人士,但是爱狗狗就应该对狗狗负责,让狗狗呆在它应该的地方。)

学校有责任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学生在学校里被野狗咬了,说明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学校有不可推卸责任。

其他网友回答:

_你说怨谁,头几天,一学校校长,在校内抓住一流浪狗,用脚踩着狗脖子,用编织袋装上后,扔出校外,又是记者,又是爱狗人士,认为,校长残忍,这回校园狗咬学生,去找那期的记者及帮凶去,一群王八旦,这回不放屁了,

其他网友回答:

谢邀:

学生在校被狗咬,第一责任当然是校方,校方必须承担狗咬学生的责任;如果校方在抓捕狗时,而受到爱狗人士或什么组织的阻止,那第二责任人就是阻止抓捕狗的有关人士和组织,校方可向第二责任人索赔学生被狗咬的赔偿……。

如果索赔不成,向法院告诉,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其他网友回答:

现在国内流浪狗只所以多就怪那些小动物保护组织的人和那些狗媒体,之前发生过校园驱赶流浪狗的事情,事情发生之后爱狗疯闹,狗媒体推波助澜,把事情搞大,弄的现在没人敢打狗,赶狗。
现在出现狗咬人了,就怪学校?这个坏没有道理,学校要驱赶狗难道要像爱狗人士和狗媒体申请不成,所以学校无责。

其他网友回答:

对该问题,回复如下:

1、被动物咬伤属于侵权法律关系;

2、侵权人为狗的主人以及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此时为野狗,也就找不到狗主人,此时就只能要求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了。

若有任何疑问,均可以继续追问。


其他网友回答:

当然是学校的责任。

学校有很多学生和老师。为了师生安全,应该清除任何对师生构成威胁的隐患,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安心求学,让老师专心教学。

流浪狗象携带炸弹的恐怖分子一样,随时都会给师生带来不必要的意外伤害。作为担负教育重任的校园,绝不容许养狗,更不能允许和容忍一条流浪狗存在。

学校保安对于流浪狗必须坚决捕杀清除,严防死守。应该未雨绸缪,不能亡羊后再来补牢。

不想狗畜,如此猖獗。无数英烈,魂何以安?

其他网友回答:

在学校内学生被野狗咬伤,由学校承担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般的校园都有围墙,并设有专门的保安人员,不会出现野狗出入校园的情况。当然,也会有例外,例如湘潭大学去年就发生两起类似事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了其已经进了全部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的时候,学校才有可能不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学生被野狗咬伤,属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学生的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再者,现在各学校都根据教育部门的要求,给在校学生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受伤后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相关新闻链接:

2018年5月1日21时左右,湘潭大学化工学院一女生在校园内被多只流浪狗追咬,右手背和腰部两处被咬伤。5月2日16时左右,湘潭大学法学院一名女生,再次遭到多只流浪狗追咬,右腿后侧被咬伤。事后,两名女生在学院老师的陪同下,已及时到医院进行狂犬疫苗注射和伤口处理,学生目前身体情况稳定,已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其他网友回答:

学生进入校园后的安全应由校方负责,由于校方对于校园内的流浪狗管理不规范,导致学生被狗咬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其他网友回答:

<2>狗跑到校园咬人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可不承担责任

杨光富/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

这么多年来,我们的教育在发展,但是教育界一直有一个很困扰的问题,那就是学校管理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给师生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安全问题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如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就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因素”?这是一个法律术语,有三个“不”特征,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按照法律规定,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学校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自然灾害,打雷、地震、风暴等引发的安全的事故,这一点我们都很好理解。

那么狗跑到校园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找到狗的主人,那么狗的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媒体报道说,台湾一所学校,正在上体育课,一条疯狗跑到校园里,将一个学生咬伤,一星期以后,该学生不治身亡。狗当即也被打死了,也没有找到狗的主人。后来家长告到法院,法院裁决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学校不承担责任。另外,关于春游、秋游等外出期间,也发生过学生被蛇咬,不治身亡的事情,这也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组织这样的外出活动,一定要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

当然了,现在大部分学校都有围墙,如果狗从学校大门进入校园,或者从墙跳进入校园,学校没有及时发现而出现伤亡事件,学校至少在管理上是有瑕疵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出现这样的不幸事情,学校一般会从人道主义出发,对相关人员提供经济帮助,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无论如何,学校都应加强安全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预案。如果这样,安全事件就不会发生或少发生了。

您对作者的观点是赞同?如赞同请点赞、关注,也欢迎各位在文末留言互动……

其他网友回答:

<2>在校园内学生被野狗咬伤肯定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必须无条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合理的其它费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现在的学校是封闭管理的,野狗要进入校内必须经过学校的大门。而校园内会出现野狗,就说明学校大门没有保安值守,或者是有保安但保安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总之就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野狗把学生咬伤,造成学生受到损害,所以学校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学生在校园内被野狗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校园内被野狗咬伤的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理直气壮的向学校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不知大家说对不对?

标签: 野狗 咬伤 校园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