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法官,最近这个董事长祸害小姑娘案你会怎么判?

01-30发布在栏目【经验】 已阅0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查清以下几个事实:一是猥亵,还是强奸?据报道,小女孩下身己有撕裂伤,这个伤造成的原因很关键!是生殖器硬插造成的?还是手淫撕裂的?主要看小女孩陈述,当然老流氓肯定说是手扣的,这里就看法医鉴定和法官采信了。因为牵扯定罪量刑!二是王振华作案是仅此一次一人,还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多人多次作案?据报道,周某老女人从老家骗了朋友的2名女孩,老色狼先玩弄了9岁女孩,另外12岁女孩什么情况?还有必须查清周某人是怎么认识老色狼的?共提供了多少次?看她这么轻车熟路,不止一次!一定要清挖!因为这同样牵扯定罪量刑!搞清上述两点,如果是强奸,或流氓猥亵多人多次,构成一条,根据《刑法》,色狼王振华最少判无期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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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判处本案罪犯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提请国务院批准,快速修改法律的相关内容。发现猥亵强奸幼女幼子者,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提请国务院批准:有给猥亵幼女幼子者提供机会,收取利益者,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不予减刑。

第四、若以上三者不能实现,那就辞职不干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一个泱泱大国,出此类不肖之徒是奇耻大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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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流氓王某猥亵强奸幼女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违背伦理,背离公序良俗,更是视法律为无物,让公众无法忍受,一个披着人皮的色狼,拥有华丽光环的恶魔,道德沦丧,人性泯灭,不杀难平民愤!

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绝对不是偶然事件,我不相信这是第一次做案,从寻找借口、拐带孩子、脱离父母、入住酒店、实施性侵、事后给钱,环环相扣、手法老练,肯定有过多次做案经验,警方应该深挖细查,严惩重判,给受害者家属公正的交待!

对于这个衣冠禽兽,强力建议,阉割切除,冻结名下一切财产股份,除赔偿受害者家属外其余财产全部充公,最低二十年起步,最好死刑,支持杀一儆百,以绝后患,以儆效尤!!!

同案帮凶周某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两人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必须一并铲除,把这个贱货纳入诚信黑名单,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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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笔者我是法官,对王振华猥亵强奸幼女这么恶劣的人渣,直接判他终身监禁,没收他所有财产。为什么呢?

首先,王振华这个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祸害小姑娘肯定不是第一次,有些人有了钱后就心理变态,以祸害小姑娘会给自己带来好运气为目的,国内还真有这样的暴发户就是这种心态,王振华就是典型的代表,变态到极端。

其次,王振华这种变态的行为,在有些土豪看来认为是正常的,他们认为只要多花钱就可以祸害任何小姑娘,根本不考虑法律、伦理,只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为目的,在他们的眼里,只要骗到钱后就能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坏事就干什么坏事,根本就没有人性。

其三,王振华的行为影响极坏,严重的破坏了社会风气,这种行为是王振华长期无法无天的结果。王振华这样的土豪以为自己有了钱以后,就把自己当“土皇帝”了,想怎么犯法就怎么犯,反正犯罪后有钱就能解决,有钱就能摆平,正是有了这种扭曲变态的心理,王振华才会多次祸害未成年小姑娘经历。

其四,王振华这种衣冠禽兽的恶魔,道德沦丧,人性泯灭,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都能干出来,还有什么犯罪和犯法的事他不敢干。王振华的地产公司还干过多少犯法事情,更应该组织专门调查组严查,找出王振华更多的犯罪证据,找出王振华更多的经济犯罪证据,多重罪行应该一起判。你在现实中遇到任何难题都可以加盟皓脉财富生活联盟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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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性质:女孩下体撕裂,这还叫猥亵?先定调子是某些办案人员一惯的作风,然后按既定方针办。既是撕裂,起码应考虑这禽兽的手段之残忍,由性侵而导致的伤害。所以,应以强奸幼女罪量刑。(当然应在最具权威并公正没有任何瓜葛的医院,最有良知的医生,作出最公正的结论。)

其实,查实禽兽发达以来的兽行共有多少次,多少幼女受到侵害。皮条客为其提供了多少供其发泄的受害者;

第三,查实禽兽为庇护者提供了多少不义之才,提供了多少色情服务,有无幼女?

第四,查封所有非法所待,冻结名下(现已转移)财产亲属产财,追查来源是否正当。

综上所述,再依据法律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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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回答。

他腰缠数亿,却去祸害一个不足十岁的女童,理当该斩。这种人仗着有钱有势,以为可以肆意妄为,钱通天下了,忘记了还有国家,还有头上高悬的法律利剑,所以要用法律利剑割他项上人头,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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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法官,我绝不会止于他侵害9岁女孩这一个案例。

虽然现在到底是猥亵还是强奸尚没有定论,但我感觉这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对于一个年龄9岁的女孩来讲,猥亵本身已经和强奸行为没什么两样,只要条款当中还有上限,我想对于王振华而言绝对是最适应的,它够得上最严苛的处罚。

在王振华案当中,我认为不应当就事论事,而且应当举一反三,不能把案子的焦点只对准这一个9岁的女孩孩子身上,包括和她一同前往的那名12岁女孩,她在这期间有没有经历什么?也是需要我们继续追问和调查的。

从王振华和周某的行为来看,它们之间显然已经形成了某种默契,王振华掏钱给周某,周某负责四处寻找对象,然后带到王振华指定酒店完成交易,整个作案手法可以说是已经非常熟练了,那么由此可以断定,王振华侵害幼女绝非这一次,而应该属于惯犯了。所以,一定要从周某身上打开突破口,找出更多的受害者,然后举证王振华,如果性质恶劣,那么等待王振华的可能会是极刑。

回顾整个案件,我们应当庆幸,庆幸女孩的母亲能够及时的报案,第一时间将王振华和周某抓捕归安,如果女孩的母亲选择私了,那么王振华的兽行就不会被发现,那么还将有更多的幼童遭遇不测,其后果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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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割!阉割入刑法。对多次抢奸妇女,抢奸未成年女孩的,实行阉割(化学方法,外表看不见)其一半性功能。多国也是这样做的。

提倡鞭刑:分自愿与强制。

自愿:自愿领鞭刑者,可减三年刑期(监外执行,小区扫地)。

强制:酒驾毒驾者。以危险方法驾驶者。多次打骂,欺辱妇女者。多次打骂欺辱长辈者(家长,老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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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一案,一经案发便立刻引起全民轰动。一方面,善良公众对王振华禽兽不如的丑恶行径表示愤怒,希望他能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大家也对他究竟构成猥亵罪还是强奸罪感到疑惑。作为法律人,我坚定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强奸罪,并且根据其严重情节,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据报道,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女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一案,引发舆论关注。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王振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7月1号。被猥亵女童事后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警方经调查发现,6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带了两个女孩入住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当天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某现金1万元。事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随即母亲奔赴上海愤怒报警,整起罪恶由此案发。
目前,公安机关对王振华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案由是“猥亵儿童罪”,但是,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原因在于,一方面受害女童被检查出下体有撕裂伤,这足以可见王振华对受害女童并非简单的猥亵而已,不能排除他已经使用肮脏器官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然普通的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结合说”,但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接触说”,即只要器官已经接触到了,便成立对女童的强奸罪既遂。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量刑上了,前者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后者法定刑最高为死刑,两者差距不可谓不明显。因此,我认为王振华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并且情节及其恶劣,理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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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是法官,另外我也非律师,对法律条文知之甚少,我的意见只代表一个普通公民的意见。

假若我是法官,我会尽全力寻找所有对这个禽兽不利的法律条款(似乎这应该是检察官做的),给他作出最重的判决。另外,敦促侦查机关务必往深里的查,查清楚这个衣冠禽兽到底做了多少孽。

以一个父亲的意见,假若在现场的话,直接乱棍打死,或者一刀刀剐了。实际上,大部分有女儿的父母会认为,即使剐了也不会解恨,一定要一点点折磨死这个老畜生。

假若我是法官,我会邀请更多的父母做陪审,听取大家的意见,给予这个老畜生最重的惩罚。

标签: 祸害 小姑娘 法官 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