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家对家电产品的选择要求也变得相当严格,但还是有一些商家和制造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这里,我们来总结一下买家电产品需要注意的几个陷阱。
近日,浙江省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调消费投诉。 消费者称在某商场购买热水器,安装后发现是生产日期为3年前的库存机,要求更换新机器。 经过调解,商家向厂家申请后,国家规定的“三包”期满后,保修期再延长三年。 据悉,今年一季度,海宁市消保委受理的家电产品投诉,同比增长136.36%。 针对这一现象,海宁市消保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二号消费预警。
家电产品有安全的使用年限,并不是“买一次就永远消失”。 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必须让销售人员了解该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查看使用说明书,不得有“只要不坏就可以不更换”的想法。 这类商品逾期使用后,一旦出现问题,可能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慎重对待。
收到后及时了解外观和生产日期,防止错过“维权机会”。 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查看商品外观和生产日期,发现外观存在明显异常现象,及时提交经营者。 如果消费者不及时反映,事后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领取前存在问题,陷入维权困境。
耐用商品6个月内出现瑕疵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提交经营者。 国家对消费领域的特殊情况作出特别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不恰当使用造成的,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列入规定的“三包”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第一时间找到目标,一些卖家就向消费者解释,商品是厂家生产的,应该找厂家,但按照法律规定,卖家是第一责任人,通常厂家和消费者不能在同一个城市。 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首先向销售者提出合理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维权成本增加。
商品出现缺陷时,消费者的权利有“选择权”。 消费者遇到特殊情况,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对象,家电产品使用周期长,很可能因“缺陷”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伤,后果严重,万一经营者停业、赔偿能力不足,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生产者承诺质量保证期高于国家规定,视为“法定责任”。 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向经营者反映时,经营者认为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不能保证的,可以查看产品说明书和质量保证卡。 一些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有信心,或者为了吸引消费者,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延长保证期限是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国家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经营者必须履行,以“只是自己约定,不是国家规定”为由逃避责任
此外,家电产品大部分是耐用商品,使用时间长、价格高,消费者应养成持有购物凭证、相关说明书、质量保证卡的习惯,确保消费纠纷后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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